一、案件背景:拖欠货款背后的“双胞胎公司”
2021年,某设备供应商(下称“甲”)与A公司签订《阀门供货合同》,约定供应价值32万元的工业阀门。货物交付后,A公司仅支付1.5万元,剩余30.5万元货款长期拖欠。甲调查发现,A公司与其关联公司B公司存在高度混同:
人员混同: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乙,财务总监丙同时负责两家公司账目,且B公司股东丁系乙的亲属;
业务混同:两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完全重叠,均从事机械设备销售,共用同一批客户资源及销售合同模板;
财产混同:A公司采购阀门的资金来源于B公司账户,而设备最终由B公司转售获利。银行流水显示,两公司三个月内发生57笔无凭证转账,单笔最高达180万元,且A公司的生产设备由B公司无偿使用。
当甲向B公司追索债务时,乙声称:“B公司是新主体,与A公司无关。”但甲调取的工商档案显示:两公司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完全一致,财务审批流程均由丙一人掌控。甲遂将A、B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揭开“人格混同”面纱
裁判结果:
A公司支付甲货款30.5万元及利息;
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人格混同事实成立:
财产混同:两公司共用银行账户,资金随意调配且无独立财务记载,导致资产边界模糊。例如,B公司无偿使用A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设备,未支付任何对价。
人员与业务混同:核心岗位(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完全重叠,业务决策受同一控制权支配。A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由B公司履行,构成“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分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B公司设立于A公司债务危机期间,乙通过亲属代持股权、转移资产等方式,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替身”,实质构成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法律依据:
适用《公司法》第23条(2024年修订):“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人格混同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需满足三大核心要素:
财产混同是决定性标准
关键表现为:资金随意调配、共用账户、资产无偿占用且不作财务记载。新《公司法》第23条明确将“关联公司无偿使用资金不作记载”列为法定混同情形,显著降低债权人举证难度。人员与业务混同需结合财产混同判断
单纯的高管兼职或经营场所相同不必然构成混同,但若导致公司决策受控、财产无法区分,则丧失独立性。例如,两公司财务审批流程完全一致,或主营业务完全重叠且客户群体相同。横向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
2024年新《公司法》第23条新增“横向否认”规则,允许债权人要求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首次在地区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则,标志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纵向穿透”(股东担责)扩展到“横向穿透”(关联公司相互担责)。
风险防范建议:
物理隔离:关联公司需设立独立办公场所、银行账户及财务印章,严禁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制度隔离: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建立独立的会计账簿及审计制度。
人员隔离:避免核心岗位(如财务、法定代表人)完全重叠,员工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主体需与实际用工公司一致。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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