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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中国留学生在马来西亚遭遇电信诈骗后跳楼身亡的事件。山东女生小雯(化名)在2024年高考失利后,通过中介机构进入山东艺术学院国际本科班培训半年,于2025年3月14日抵达马来西亚开始留学生活。3月18日,她接到自称“上海虹口警方”的电话,对方准确提供了她的个人信息和航班资料,指控她涉及一起重大案件,导致一名老人被骗后自杀,需配合调查,并谎称她已被列为重大嫌疑人,他们伪造逮捕令、案件卷宗,要求支付25.8万元“保证金”。

接下来的几天,骗子轮流扮演“警察”和“检察官”,一边用“跨国追捕”恐吓,一边假装理解她的处境。他们要求小雯下载监控软件,24小时实时监控她的一举一动,要求她对这件事情保密,不断地对其进行心理恐吓和精神控制。3月22日下午,小雯终于忍不住给母亲发信息求助,母亲立即提醒她这是诈骗,但为时已晚。当晚,小雯从租住公寓的39楼跳下身亡,客死异乡。

由于该案件是跨国诈骗,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诈骗电话可能来源于第三国,犯罪团伙成员可能分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警方立案后至今未追索到犯罪嫌疑人,小雯的父亲仍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我们都希望能够早日抓住犯罪嫌疑人。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在此为大家分析该案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定罪问题,毫无疑问,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诈骗团伙虽然没有直接获取财物,但他们的行为导致了小雯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然构成诈骗罪的加重情节。

另外,有网友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中国人,怎么办?这涉及到涉外刑事管辖问题。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那么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何处,中国司法机关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诈骗行为针对中国公民,造成了严重后果,最低刑为十年,即使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中国司法机关亦可基于保护管辖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学生长期身处校园这一相对纯净的环境,社会经验较为欠缺,对人性的复杂性与社会的险恶往往认识不足,因此更容易轻信他人、降低防备,他们也因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重点瞄准的目标。

更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对金融、司法等系统的运作机制普遍了解有限,一旦接到冒充公检法、银行或使馆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容易在对方的话术操控与威逼恐吓下陷入慌乱,失去冷静判断的能力,最终落入圈套。

对于广大留学生而言,孤身远赴海外,身处陌生环境,与家人朋友相隔千里,身边往往缺乏能够第一时间商量、求助的可靠之人。骗子正是利用这种孤立感,以“保密”“单独行动”“断绝与外界的联系”等话术,切断他们获取正确信息的途径,使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最终落入精神操控的陷阱。

最后,劝告在海外留学的学生:

1.接到任何自称官方机构的可疑电话,切勿轻信对方提供的任何信息;

2.主动与家人保持定期联系,并将身边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和老师的方式留存给家人;

3.务必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保护电话与当地报警电话存入手机通讯录。

警惕,是最好的保护;沟通,是最稳的防线。愿你在异国他乡的求学路上,始终平安顺利。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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