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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我经常发现当事人对自己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惑。今天通过分析一起检察官受贿案,带您了解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无息借款+转贷收息”方式获取利益如何被认定为受贿罪。
姚某荣是某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资深检察官,曾担任侦查监督科科长、反贪局副局长等重要职务。2012年至2020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提供案件处理方面的"帮助",并收受财物。其中最为特殊的是2017年-2018年间,姚某荣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其单位行贿案件处理中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方某某先后三次无偿提供2700万元资金给姚某荣使用。
姚某荣将这些资金转借给三家企业,收取高额利息。通过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姚某荣最终获利161.5万元。案发后,法院认定姚某荣受贿总额为188.3万元(含其他现金和购物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姚某荣及其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这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只是免除了利息,并不是受贿”的抗辩理由。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为大家分析在这个案件中,为何"借钱生钱"构成受贿?
首先,从姚某荣与方某某的借贷关系看,表面是借贷,实质是权钱交易。姚某荣借款2700万元,却未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作为出借方的方某某还明确表示“不要利息”。这种“无偿借款”实质上是对方某某之前获得的职务帮助的对价支付。
其次,财产性利益也是受贿内容。刑法中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通过无息借款获得资金使用权,进而赚取利息差,这确实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正如判决书所指出的:“借助表面合法的借贷行为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
最后,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构成。姚某荣作为检察官,本应恪守廉洁底线,却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已经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警惕各种变相的贿赂形式,无论是“借贷”“投资”还是“顾问费”,只要与职务行为相关,都可能构成受贿犯罪。而作为普通公民,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好处”,可能构成行贿罪。本案中的方某某虽然未被提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类似案件中,行贿方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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