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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冒用外商自带车名额进口汽车并在境内销售。进口时还存在低报价格,所以同时涉嫌低报价格走私、逃避商检罪。对于低报价格走私,肯定是用进口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应缴税额,但是对于逃避商检罪,是用进口货物价格还是在国内销售价格?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五条(二)的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因为逃避商检罪是在进出口环节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故本律师认为所述案件应该以进口环节的价格来定罪量刑,而不是国内销售环节的价格。

3、实践案例:2019年以来,被告人曾某利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口公用车辆不需要提供车辆3C认证和申请商检验证的规定,支付“指标费”,委托李某、陈某(均已判刑)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义帮助客户申报进口车辆,导致车辆在未经3C认证等商检验证的情况下,顺利通关并上牌、销售、使用。曾某委托李某、陈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车辆4辆(其中1辆未实际进口),经厦门海关计核,涉案的4辆汽车价值6130001.39元,其中未实际进口1辆汽车价值1655482.43元。该案其中4辆汽车都已销售,但该案并没有以销售价格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