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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作出(2025)豫13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李云举对被申请人南召县恒基水泥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决定采取抽签方式选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资料显示,申请人李云举与被申请人南召县恒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6月24日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 1321民初4575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南召县恒基水泥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云举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272300元(合计5223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至今未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被申请人南召县恒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注册资本 1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伟,经营范围:水泥、建材购销。被申请人称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近六年,其提交的 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余额12792021.71元,负债合计41106000元(资产负债率:321.34%),已经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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