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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中具有未遂情节的,应如何量刑?

《两抢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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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7)》(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抢劫罪、未遂犯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根据上述规定,对多次抢劫具有未遂情节的,也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定基准刑后再根据未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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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量刑原则是:

1.如果有三次以上既遂,再有未遂情况的,只能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未遂处罚原则只适用于未遂的这次抢劫行为,而不适用于全案。如某人抢劫五次,其中既遂四次,未遂一次,那么,在量刑时,即使不去考虑未遂的这次,也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种情况全案以抢劫未遂来定罪处罚的话,将存在放纵犯罪的可能。

多次抢劫需要从严惩处,这是法律对多次抢劫的整体评价,并非对每次抢劫行为单独评价后的简单相加。上述情况对被告人以抢劫未遂来定罪处罚,犯罪未遂的评价就会涵盖既遂部分,以偏概全,将会放纵了犯罪。故以其中一次(或几次)未遂为由将全案刑罚定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属于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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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有既遂在三次以下,加上未遂才属于多次抢劫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多次抢劫"未遂,量刑时可以考虑按照未遂犯处罚原则,将刑罚减轻处罚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下。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在既遂不到三次的情况下,考虑到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既遂,如果其量刑与既遂三次以上相当,显然不合常理。故被告人三次抢劫均未遂,或三次抢劫中两次既遂、一次未遂,又或者两次未遂、一次既遂的,在认定构成"多次抢劫"的同时,可以按照未遂犯处罚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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