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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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因涉嫌走私冻品,2025年8月14日(周四)一审被判二年有期徒刑、实刑。判决书称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我哥本来是想做无罪辩护的,但又怕不认罪被判得更重。这几天就在犹豫要不要上诉,今天已是第十一天,8月25日了。我看《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请问今天上诉还来得及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注意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指是的“羁押期间”,比如刑事拘留之后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这里的“三十日”是包括节假日,所以不得延长。在押被告人的上诉期间不属此规定。
4、简言之,“十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是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该案2025年8月14日(周四)宣判,从8月15日起算,即第十天为8月24日(周日),顺延至8月25日(周一)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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