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3日,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刑辩论坛在山东烟台圆满举行。本次论坛以“刑法适用和刑事辩护的地方性”为主题,汇聚众多刑辩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围绕刑事辩护关键议题深入研讨,为刑事辩护理论与实践融合搭建交流平台。论坛设“刑事辩护中的刑法适用”“刑事辩护的地方性”“证据辩护”“为企业家辩护成功案例分享”四大专题。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应邀参加论坛,分享证据辩护要点。

以下为发言内容:

大家好,我是蓝天彬律师。关于证据辩护,我认为有三大要点:一、抓住客观证据不足;二、抓住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三、寻找有利的证据材料。

以于翔(化名)诈骗案不起诉为例,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名为赌博网站,实为诈骗网站,认为我的当事人于翔涉嫌诈骗罪。我们面临两种选择:罪轻辩护,鉴于金额大,仍然可能判刑十年以上;无罪辩护,可能起诉或不起诉。于是,我们放手一搏,从证据角度全力挖掘,全力辩护,坚决做无罪辩护。

一、抓住客观证据不足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网站系诈骗平台。

关于某网站,现有卷宗证据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可以在后台操纵结果的诈骗平台,不能证明这是一个随意操纵的“杀猪盘”。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有某网站,甚至连某网站是怎么样的一个平台都没有调查清楚。

所有关于某网站的信息,都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在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真实性存疑。

据于翔陈述,其曾在菲律宾某博彩公司上班,担任推广人员。这家博彩公司在菲律宾拥有合法正规的执照。这个公司网站后台不能操纵结果,不能修改开奖的结果,在菲律宾是正常正规的网站。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翔利用某网站实施诈骗。

据于翔陈述,于翔作为推广人员,接受公司指派,维护客户关系,包括本案报案人王超。公安机关提到于翔以虚拟的女性身份和王超聊天,实际上是于翔和公司女同事共用一个微信号和王超沟通,确实有女同事和王超沟通。用女性身份在微信沟通,容易消除客户距离,这也是行业内常见的营销方式。

于翔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相反地,其多次劝王超赢了钱见好就收,不要再参与博彩,劝王超好好上班,不要再玩了。王超不听劝解,越陷越深。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翔是某网站的负责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翔利用某网站实施诈骗。

二、抓住证据之间互相矛盾

本案核心证据只有被害人王超的陈述,而王超的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

被害人王超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王超关于自己如何“被骗”的过程,语焉不详。王超的多次陈述中,关于博彩金额的表述都不一致,关于被骗金额的表述都不一致,且银行流水显示,王超的进出帐相差并不大,不存在王超所说的被骗230万元一事。

王超声称因为输多赢少,就认为自己被骗了,而完全忽视了博彩本来就是输多赢少的现实,这与诈骗无关。荒谬的是,当公安机关询问王超,我们调看你的流水,发现你打到网站的进出帐相差不大,是怎么回事?王超居然回答,平台投注都有返水,所以账面上看,相差不大。

三、寻找有利的证据材料

我们认为,于翔让何某、陈某转或取的钱款,来自于翔经营火锅店和小龙虾生意所得,而不是诈骗所得。于翔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2019年初,于翔和李某等人在菲律宾合伙成立火锅店,占地400平方米。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生意火爆。

于翔还跟人合伙做小龙虾生意。于翔提供的购货单显示,于翔一次小龙虾进货款就高达11万余元。证人王某的《证明》显示,其与于翔合作小龙虾生意,合作期间于翔年销售获利大约在50万元。

本案证据不足,M县公安局xx大队已出具材料表示网站后台数据无法取证,无法核实被害人王超所述的相关违法事实。

补充卷中再次明确,某网站的后台数据及相关的电子证据无法取得,故无客观证据证实某网站是否为诈骗平台。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不能仅仅依靠主观上认为“该平台涉嫌诈骗的可能性较大”,就将于翔定成诈骗罪。如果这样做,长此以往,法治的基础将被严重影响。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这桩案件历时一年半,我们全力以赴去辩护。最终,检察院采纳我们的意见,认为本案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于翔不起诉。

这就是我的分享,谢谢!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宣告缓刑、二审改判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