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智力残疾的孩子该由谁照料?即便孩子成年,抚养责任是否就终止?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夫妻双方就残疾儿子成年后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切实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2005 年年初,喻某与林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交往,同年 8 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即将升入高中,小儿子虽已年满 14 岁,却因智力残疾未能入学。自子女出生以来,均随喻某在湖北恩施生活;而林某系广东人,长期在广东务工,夫妻双方因常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林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庭调解,喻某同意离婚。

最终双方达成约定:离婚后,婚生女由喻某直接抚养;智力残疾的小儿子先由林某抚养 5 年,为喻某外出务工挣钱供女儿完成高中学业创造条件;5 年后,小儿子仍由喻某接续抚养,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之日止;双方互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需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现状及意愿。本案中,喻某与林某自愿协商的抚养方案,既兼顾了婚生女的学业需求,也为智力残疾的小儿子制定了长期照料计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予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约定互不支付抚养费,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与成长的前提下,该约定合法有效。同时,因小儿子患有智力残疾,即便将来年满 18 周岁,若仍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双方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与监护责任 ——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家庭责任的必然担当。本案中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就已协商好小儿子成年后的抚养安排,充分体现了对残疾子女权益的重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来源丨崔家坝法庭

作者丨李沅蔓

编辑丨李晓涵

美编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