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

昆明交警曝光一批

驾驶电动自行车

违反规定载人案例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六)项

昆明交警

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一)项相关规定
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事故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

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01

导致制动距离增大

电动车超员载人会使车辆惯性增大,超员越多,惯性越大,行驶动能越大。而制动器是按照车辆的额定载质量能力设计的,超员后制动距离会增大,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对车辆制动,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停住车辆,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02

导致车辆稳定性变差

电动车超员载人后超重致使稳定性变差,在进入弯道或制动时,极易发生侧滑或原地侧翻等交通事故

03

导致车辆操作性变差

超员载人,车辆性能发生改变,车辆重心后移,在车辆上坡和通过凹凸不平路段时表现更突出,同时,人员超载在驾驶人前方,对驾驶人视线造成遮挡和影响操作,增加了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关于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机动车,但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同样可以参照此条款进行处罚。

昆明交警提醒

驾乘电动车出行

拒绝违规载人载物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对不安全的行为说

“不”

安全骑行

才能一路平安

来源:“昆明交警”微信公众号、“云南网”微信公众号

主编:赵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