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更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民联药店涉嫌销售假药,被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834元、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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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民联药店通过微信公众号“久久鸿”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厦门久久鸿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共购进无任何标签的初级农产品“散装川贝母”3千克(2022年10月11日购进1千克,进货价每千克400元;2023年1月15日购进1千克,进货价每千克450元;2024年5月5日购进1千克,进货价每千克400元)。
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29日(案发日),上述药店将“散装川贝母”以每克3元价格销售,共计销售记录118条。至案发时止,该药店仅有库存“散装川贝母”0.019千克已扣押且全部送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4年10月28日,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散装川贝母”为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和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药监规〔2024〕9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处罚标准,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乐区首占民联药店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834元;4.处罚款15万元(1.5倍)。
来源:信用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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