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某县一起恶性杀人案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其中嫌疑人金某能否重判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要想解开这个问题几个关键情节是重点,仅仅从警情通报透露出的信息已经可以让我们发现端倪。

  • 第一,金某以及其母亲系被抓获,这就排除了投案自首的可能性。

通报中是这样描述的:“将犯罪嫌疑人金某、张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而且通报中还透露出很重要的一点排除了金某的自首情节:“金某母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注意金某母亲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那么帮助谁就显而易见了,只能是帮助嫌疑人金某,也就是说金某本人实施了毁灭甚至伪造证据,在这个毁灭伪造证据过程中金某母亲为金某提供了帮助。

问题来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后还再投案自首或等待抓获还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投案自首吗?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说的:

销毁证据后主动投案,虽然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的意愿,但销毁证据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自动投案的完整要件,因为自动投案更侧重于投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销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性。

销毁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或其他相关罪名,与自首的认定存在直接冲突。

不知网友们看明白了吗?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两者相互矛盾、冲突,既然毁灭、伪造证据了就不可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了,再粗鲁点讲就是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又当biao 子又立牌坊!《刑法》颁布实施至今早已没有漏洞了!

所以说金某想靠投案自首来获得从轻判决的这条路已经被自己或者一家人集体商议出来的大聪明行为给堵死了!

  • ‬过失杀人?激情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通过尸检报告基本可以确定!

虽然我们未见尸检报告,媒体披露出的一条出诊记录和相关信息我们稍微串联一下同样可以得到答案。

这张病案报告显示死者头面部淤青、四肢淤青、车到已死亡、心跳呼吸停止。

这条新闻显示死者脑部出血、肿块,肺部受伤,腰部骨折。

这份鉴定报告显示死者死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现在串联起来:死因:颅脑损伤。

但是胸部、四肢、面部、腰部全有不同程度损伤,可以推断出死者生前受到了无死角的殴打,其死亡的过程几乎等同于“乱棍打死”。这就可以排除激情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了。

首先,这样全方位的损伤肯定排除过失犯罪,更不是夫妻发现小口角一个动作不小心把妻子打到摔在桌角上之类的了。

其次,也可以排除激情犯罪。

众所周知激情犯罪既然是激情,那就不可能长时间对受害者进行全方面的殴打,因为激情是短暂的,激情犯罪可以一时间失去理智对死者同一部位持续攻击多少次,但是激情过后往往后悔,会恢复理智,会做挽救措施比如拨打急救电话等。

  • ‬另一个决定能否重判的关键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由上面的信息我们基本可以确定金某的行为起码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但是是否是故意杀人呢?光凭网友们的怒火是无法定性的,还是要看证据,而有一条证据就是关键:

“事情是21日发生的,人是22日送到医院的。”

再结合前面出诊记录说的“车到人已死”,我们能否推断金某及其相关家人是等到受害人完全没有生命体征也没有抢救可能的情况下才拨打的120电话?如果这个假设成立起码金某的行为又离故意杀人更进一步了。

还有前面提到受害人送往医院后CT检查发现脑部出血、肿块,我理解这里的肿块应该是血液凝固后的血块而不是囊肿,我百度了脑出血后血液形成肿块的时间起码需要六小时以上甚至12小时以上。

也就是说受害者受伤后起码在哀嚎或痛苦的求救声中度过了六个小时以上,直到意识完全丧失,生命体征慢慢消失,直到嫌疑人确定了受害人再无生还可能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或许网友会问,既然嫌疑人是故意杀人为什么还要拨打120急救电话呢?为什么‬不‬直接‬拉去‬殡仪馆‬烧了‬呢‬?

当然是为了掩人耳目,妄想神不知鬼不觉的将死者火化。媒体报道曾披露受害人到达医院后医院曾经开出过一份死亡证明,上面赫然写着死亡原因系心梗死亡

为什么医院会出具这样一份假证明呢?当然是为了顺利火化,要知道正常死亡都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殡仪馆才会受理火化,哪怕是寿终正寝的老人死亡去火化也需要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这也就是为什么嫌疑人非要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受害人去医院的原因。

至于医院相关人员是不是帮凶其实也有疑点:

第一,既然120出诊报告已经显示死者呼吸心跳均无、车到已死亡,那为什么还要把死者拉到医院去呢?

正常做法如果是正常突发疾病死亡,完全可以让死者家属通知殡仪馆来把尸体拉走,再让死者家属去医院补开死亡证明了。

第二,明明受害人已经死亡,没有抢救必要了,为什么死者被拉到医院后还做了CT呢?是怕死的不透?还是也是为了出那份假的死亡证明?

  • 第五,有网友爆料说凶手之所以对受害人痛下杀手,还是因为奸情问题。老祖宗有句话叫“自古奸情出人命”,这句话在这个案子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据网友爆料说,嫌疑人系当地检查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其出轨了一名同单位的女子并导致女子怀孕,女子以此要挟嫌疑人与妻子离婚,受害人获悉这一情况后联系了小三,小三告诉凶手后,凶手恼羞成怒对受害人痛下杀手。

如果网传信息为实,那就很有必要对插足别人婚姻且逼迫别人离婚的小三做一番调查了。

参考2019年的张波、叶诚尘合谋杀害一对幼儿案,虽然杀人系张波一人实施,但是经过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最终从恢复出来的上万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叶诚尘致使张波杀害一对幼儿的证据,最终经法院判决两人为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最终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

大家仔细对比一下两个案件,同样是婚内出轨,同样是杀人后毁灭证据,同样是奸情导致人命,只不过一个受害人是子女,一个受害人是妻子,一个伪装成坠楼,一个伪装成脑梗。

我们不妨大胆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第三者的干涉、指使甚至是威逼,凶手会用剥夺她人生命这样极端的方式来行事?而且有网友爆料事发后第三者已经连夜逃走,如果她只是一个三,会如此惊慌失措?

而且同样事后妄图通过毁灭证据,伪造死亡原因来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他们差一点就成功了,因为他们确实让医院开出来死者系脑梗死亡的证明,如果不是死者父母提出疑问,或许死者已经被稀里糊涂的入土为安了。

综上情况来看,嫌疑人应该是早有预谋甚至有同谋,嫌疑人手段极其恶劣,直奔受害人性命而去,且确认受害人已经完全死亡后才假意拨打急救电话,目的是为了能够拿到可以顺利火化的死亡推断书。

这样看下来,凶手应该死刑跑不掉了,其母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难逃法网,还有医院出具虚假死亡证明的相关人员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重要的要查清那个传说中的三是不是共犯?我们相信异地用警调查将会把该案件所有嫌疑人绳之以法,把所有疑点查个水落石出,相信不久的将来等待凶手将会是一颗正义的子弹!而现在就让子弹先得一会儿吧!

综上,把死者拉去医院并非为了抢救,而是嫌疑人为了能够实施犯罪环节的最后一环:毁灭证据、伪造死亡证明,妄图以此将死者顺利火化最终完美逃避法律制裁。

冥冥之中自有定数,虽然金某距离他预谋中的完美犯罪之差一步之遥,但还是难逃法网,不过也正因为他预谋的如此完美,所以才注定了他的最终结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死缓就是对他最大的恩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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