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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三一三羊肉火锅店

行政相对人名称:仪征市三一三羊肉火锅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市监处罚〔2025〕00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0日,本局接举报称313羊庄(解放路店、宝能店)使用的羊肉涉嫌虚假宣传。

当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

当事人在其店内消费者点餐称重购买羊肉的冰箱处宣传:“一方水土一方羊,好羊出自内蒙古,来自大草原深处的羊肉”、“带上好朋友,吃点鲜羊肉,温馨提示:男士按6两、女士按5两点餐为宜,精品乌珠穆沁羊 9.9元/两,一店地址真州镇健康巷……二店地址宝能……订餐电话……”、 “313羊庄,我们只做内蒙古草原羊,并配羊肉部位图图案、营养说明文字,备注文字:313羊庄15分钟喝汤、20分钟吃肉,秉承原切手艺,现场解羊,点到为止!” 以及羊肉打折优惠活动宣传等内容。

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供消费者称重点餐使用的羊肉来源于内蒙古或者乌珠穆沁羊。

本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述店内所售前述供消费者点餐称重的羊肉,购进于黑龙江叁壹叁羊庄食品有限公司,未在其他地方采购过。

当事人提供的羊肉检疫证明、物流单据、发票等未显示前述羊酮体系内蒙古羊或乌珠穆沁羊,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前述羊酮体系内蒙古羊或乌珠穆沁羊证据,称宣传称重点餐羊肉是“内蒙古大草原”及“乌珠穆沁羊”没有求证过,系看到公司发的一些视频及同行朋友圈盲目模仿导致。

经协查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安市旭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非当事人供货商,其供货给黑龙江叁壹叁羊庄食品有限公司的羊酮体为本地收购,无“内蒙古大草原”及“乌珠穆沁羊”的相关证明

经协查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仪征市三一三羊肉火锅店是黑龙江叁壹叁羊庄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店,仪征三一三羊肉火锅店所售卖的羊酮体是黑龙江叁壹叁羊庄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主要来源于当地牧民、吉林、内蒙,品种上公司无要求,只要符合屠宰条件的8月龄内的羔羊都可屠宰。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改正,宣传上述供消费者点餐称重的羊肉为“精品羔羊肉9.9元/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08-15

处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