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相关媒体报道发生在孟某县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警情通报如下:

虽然警情通报很短,但是里面透露出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通报对案件性质描述为“刑事案件”、“致刘某某死亡”。

此中并未认定是家暴导致受害人死亡,至于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是就目前通报来看,并不是网友们在网上热炒得家暴。所以大家也没必要拿之前一些家暴致死案件与其相提并论。

第二,凶手母亲张某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已被刑事拘留。

这里的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虽然警方没有指出具体行为,但是通过网上披露信息我们基本可以推断出起码有两点:

亲自或指使或伙同他人伪造了刘某某死亡原因系心梗死亡,企图骗过受害人亲属以及公安机关。

受害人系21日被害,而凶手及家人系22日拨打120急救电话,当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受害人早已没有生命体征。出诊记录显示“车到已死亡”,那么在受害人被害到他们假惺惺地拨打120急救电话的一天时间内,他们是否已经将案发现场收拾干净?不然何来毁灭证据一说?

第三,受害人死亡原因初步判定为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虽然‬辩护人‬可能‬会‬以‬意外‬导致‬来‬辩护‬,可是‬受害人‬其他‬伤势‬恰巧‬堵死‬了‬这一‬脱罪‬方向‬。

这里说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但是如果凶手及其母亲已经完全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将凶器毁灭,貌似可以伪装成两口人发生口角失手造成受害人死亡,但是通过其他网友披露信息来看,受害人不只是颅脑损伤,还伴有头面部淤青,四肢淤青,肺部受伤,腰椎骨折等伤情。

由此则可以推断出受害人之遭受“钝性外力作用”不是偶发意外所致,是凶手故意伤害造成的,虽然受害人身体其他伤势不是死亡原因,但是可以侧面证实凶手对受害人的生命权的摧残是不计后果,是直奔剥夺被害人性命而去的!

另外还有一个认定凶手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更重要的证据:受害人被害系21日发生,凶手及其家人系22日拨打急救电话。如果凶手不是故意杀人,为何要在施暴一天受害人已经完全失去生命体征才打急救电话?

更别说有网友爆料说凶手父母中有人是学医的,就算一个正常人通过试呼吸和脉搏也可以判断生死,是否可以推断凶手及其家人是确定受害人完全死亡没有任何生还可能后才打的急救电话。

而打急救电话的目的也不是真的急救而是为了让医院顺其自然的开出那张脑梗导致死亡的死亡证明?毕竟火化是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死亡推断书的。

第四,最重要的一点:警情通报中并未指出嫌疑人金某系自首!

这不是无的放矢,大家看细节,警情通报在描述其母亲涉嫌的罪名之一是帮助毁灭证据而不是毁灭证据,那么帮助谁毁灭了证据呢?这里不用说大家也很清楚——凶手毁灭了证据,其母亲帮助他毁灭了证据。

那么问题来了:毁灭证据还可以认定为自首吗?《刑法》是这样规定的:销毁证据后主动投案,虽然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的意愿,但销毁证据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自动投案的完整要件,因为自动投案更侧重于投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销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性。

销毁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或其他相关罪名,与自首的认定存在直接冲突。

通俗来讲什么意思呢?就是只要毁灭证据就不存在投案自首了,你不能又当表子又立牌坊!毁灭了对自己有害的证据又想以自首的方式让自己逃避本就用毁灭证据减轻了的责任,天底下没有这样的好事!公检法机关也没有这么好糊弄的傻子!

当然,如果其毁灭证据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但是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嫌疑人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所以说只要被认定为毁灭证据,基本上就与自首无缘了,这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吧。

其他足以认定凶手为故意伤害的佐证:

第一,虽然受害人与凶手系夫妻关系,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受害人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

这一点也是认定凶手行为系故意伤害的关键证据。

多家媒体以及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受害人婚后一直忠于家庭、忠于婚姻且勤俭持家,还为抚养孩子放弃了工作,贤惠到卑微,让人又怜又疼,甚至不舍得买一件衣服,全部精力都放在孩子和凶手身上。

既然受害人没有过错行为,也就排除了凶手行凶的行为系激情犯罪或失守造成,因为一个卑微到极致的女人怎么会让他男人动手甚至动杀心呢?所以凶手之所以还是动手只有一个原因:他就是想伤害或是杀死被害人,哪怕被害人已经卑微到让凶手找不到任何动手的借口……

第二,有网友爆料说凶手之所以对受害人痛下杀手,还是因为奸情问题。

老祖宗有句话叫“自古奸情出人命”,这句话在这个案子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据网友爆料说,嫌疑人系当地检查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其出轨了一名同单位的女子并导致女子怀孕,女子以此要挟嫌疑人与妻子离婚,受害人获悉这一情况后联系了小三,小三告诉凶手后,凶手恼羞成怒对受害人痛下杀手。

如果网传信息为实,那就很有必要对插足别人婚姻且逼迫别人离婚的小三做一番调查了,参考2019年的张波、叶诚尘合谋杀害一对幼儿案,虽然杀人系张波一人实施,但是经过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最终从恢复出来的上万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叶诚尘致使张波杀害一对幼儿的证据,最终经法院判决两人为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最终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

大家仔细对比一下两个案件,同样是婚内出轨,同样是杀人后毁灭证据,同样是奸情导致人命,只不过一个受害人是子女,一个受害人是妻子,一个伪装成坠楼,一个伪装成脑梗。

我们不妨大胆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第三者的干涉、指使甚至是威逼,凶手会用剥夺她人生命这样极端的方式来行事?而且有网友爆料事发后第三者已经连夜逃至天津且打掉了肚子里的孩子,如果她只是一个三,会如此惊慌失措?

而且同样事后妄图通过毁灭证据,伪造死亡原因来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他们差一点就成功了,因为他们确实让医院开出来死者系脑梗死亡的证明,如果不是死者父母提出疑问,或许死者已经被稀里糊涂的入土为安了。

综上情况来看,嫌疑人应该是早有预谋甚至有同谋,嫌疑人手段极其恶劣,直奔受害人性命而去,且确认受害人已经完全死亡后才假意拨打急救电话,目的是为了能够拿到可以顺利火化的死亡推断书。

这样看下来,凶手应该死刑跑不掉了,我们也相信虽然异地用警调查将会把该案件所有嫌疑人绳之以法,把所有疑点查个水落石出,相信不久的将来等待凶手将会是一颗正义的子弹!而现在就让子弹先得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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