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四明镇青龙村存在农田长期撂荒现象,却为应付上级检查临时雇佣多名村民除草。这一行为不仅与我国耕地保护的法律要求直接相悖,更暴露出基层在土地管理与治理责任上的突出漏洞。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早已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这是守护国家耕地红线的刚性法律约束,不存在“变通空间”。从农村治理实际来看,正常情况下,权属清晰的“有主耕地”极少出现撂荒:农户自家承包地多会精心耕种,即便无力经营,也常通过流转给他人实现土地利用;唯有土地承包大户在承包后,因经营收益不及预期、种植成本过高等问题,才可能主动放弃耕种,导致农田撂荒。
但即便存在经济困难,承包大户的撂荒行为仍属违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的,村集体作为发包方,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要求其恢复耕种;若承包大户拒不履行义务,村集体更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从根本上解决撂荒问题,而非放任土地闲置。
眼下最需追问的是:此次雇佣村民除草的主体究竟是谁?若如市民所指,是青龙村村委会为应付检查而主动为之,那么村村干部的责任便无从推卸。一方面,这直接说明村干部对辖区内耕地耕种情况严重失察,日常监管完全流于形式——连农田撂荒这样的明显问题都未及时发现、介入解决,本质是耕地保护责任的“不作为”;另一方面,临时花钱雇人除草绝非“整改”,而是用集体资产“遮丑”:这些资金本可用于支持撂荒农田复耕、帮助承包户解决种植难题,如今却消耗在“表面功夫”上,既是对耕地保护政策的敷衍,更是对村集体资产的直接浪费。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基层治理者当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态度落实耕地保护要求,而非用“应付式操作”掩盖问题。青龙村的这一现象,亟待射阳县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等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既要厘清雇佣除草的资金来源与责任主体,严肃追究失职村干部的责任;更要推动撂荒农田尽快复耕,堵住集体资产浪费的漏洞,让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真正落到田间地头,而非停留在“检查台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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