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市场中,转租行为并不少见,但当承租人擅自转租后,二房客提前退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叮咛”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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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

两年前,张某在林某处承租了一间门市用于经营水产,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3年,3年内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不久,张某便擅自将该门市转租给次承租人陈某,并且第一时间发微信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林某。林某对此未有任何表示,后陈某将房租支付直接给林某,林某也悉数收下。一年后,因经营不善,陈某提前退租,还拖欠了三个月的房租费、水电费等。林某要求张某归还拖欠的房租费和水电费等,同时赔偿各项损失。张某认为,林某直接接收了陈某的租房款,此时理应直接去找陈某索要拖欠款项。无奈之下,林某只能将张某诉至法庭。那么,本案中二房客陈某临时退租造成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2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承租人张某擅自转租房屋,房东林某虽未直接同意,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虽然转租获得追认,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仍需对次承租人陈某提前退租及欠缴费用承担责任。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