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0 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流域的重大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黄某 等人私设暗管连通长江,5 年间向长江直排危险废物超 2.3 万吨,造成 1.06 亿余元生态损害,最终 24 名涉案人员及 8 家涉事企业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刑,相关生态赔偿费用也已逐步落实。

案件详情:跨省运输、暗管偷排,5 年排污超 2.3 万吨

典型案例显示,2018 年至 2023 年 3 月期间,黄某 雇佣陈某等人,在安徽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租用一处废弃厂房,秘密铺设暗管直接连通长江,搭建起非法排污通道。在此期间,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 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利用危险品槽罐车,从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多地,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企业产生的 “稀硫酸”“废盐酸” 等危险废物运输至该废弃厂房。

这些危险废物未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置,便被黄某 等人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截至案件败露,黄某 团伙及 8 家涉事企业累计向长江排放危险废物达 23125 吨。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非法排污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核算出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高达 1.06 亿余元。

案件办理:三省联合督办,全链条固定证据

该案因涉及跨省排污、涉案主体多、危害范围广,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2023 年 3 月 20 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线索,引导侦查方向。

2023 年 9 月 27 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厘清案件关键事实,检察院多次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危险废物来源、非法处置数量、生态损害程度等核心问题召开会商会议;同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展开全面鉴定评估。

考虑到案件存在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危险废物种类复杂导致损害事实难认定等难点,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 “益心为公” 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多次组织环保、法律专家召开论证会,从侵权主体确认、非法排污数量核算、污染行为与生态损害的因果关系等方面,逐一固定关键证据。最终认定,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共同作用,构成共同侵权,需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司法追责:刑事 + 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创新赔偿模式促企业转型

2024 年 1 月至 9 月,鸠江区检察院在完成公告程序后,分批次对黄某 等 24 名自然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 1.1697 亿余元,并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过程中,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提出申请,称无力一次性支付 8910 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希望通过 “技改抵扣” 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 计划对现有生产工艺进行升级,引入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在保持原有产能的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

为兼顾生态保护与企业可持续发展,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技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进行全面评估。经专家多轮论证,结合国家环保强制性标准、技改方案评估报告及赔偿总额,最终确定技改抵扣上限为 3013 万元(占该企业应赔偿总额的 34%),剩余赔偿款项则采取三年内分期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2024 年 6 月 21 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共同探讨调解方案的科学性;7 月 18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调解协议,协议经公告后已正式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 2000 万元赔偿款,技改项目也在有序推进中。

2024 年 10 月 25 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 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 1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罚金;认定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 2 万元至 600 万元不等罚金。

此外,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节,鸠江区检察院还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 5 家企业及 5 名自然人达成共计 674 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所有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针对其他未主动赔偿的被告,法院亦支持了检察机关追究其 2113 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诉求。

典型意义:全链条追责守护长江,平衡保护与发展

最高检指出,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优质的生态环境支撑。近年来,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生态安全。此次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 “刑事 + 公益诉讼” 一体履职的特点:不仅将产废企业、中介转运人员、非法处置人员全部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追责,斩断破坏长江生态的利益链条;还创新采用 “现金赔偿 + 环保技改折抵” 的模式,在严惩污染行为的同时,推动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实现绿色转型,既达到了惩治违法、修复生态的目的,又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实现了 “惩治、修复、发展” 三重效应,为守护长江生态屏障、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