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有河北孟村杀妻案,现有东莞杀妻案

东莞案中,虽然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但是已经被驳回了。

这也就引发了争议。先声明,本文就法理逻辑讨论,并无意图影响现实中的法院判决,而是对未来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说一点我自己的小建议。

回到法院判决,只是判了死缓。按照死缓的做法,一般最低服刑17年,也就自由了。

像东莞的这位杀妻男人,1992年出生,才33岁,17年以后,大概50岁,到那时似乎还能成为“一条好汉”似的。

判决有三个理由,一是这个男的认罪态度较好。

但是家属的说法是,杨某东从未表达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我不知道这个认罪态度较好是怎样确认的。他的认罪态度较好,却从未对家属表达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

第二个理由,是说这个男的是精神病人。我不知道这个抑郁症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抑郁症往往是自杀才对,为什么会去杀他人呢,还要抑郁到杀自己的妻子?

这不像是抑郁症啊。所以,这就有一个可能,精神鉴定是有问题的。他更像是双相情感障碍,或者更具体一点是躁郁症,而不是抑郁症。

所以此处还是很能引发争议的。

第三个理由,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

我不知道这算什么家庭矛盾。实际上是陈女士想要离婚。

当一个女人是确定了想要和这个男人离婚的时候,而不是开玩笑时,我觉得这不应该归于婚姻家庭矛盾。

这个女人想要的是结束婚姻了,是想摆脱这种不幸福的婚姻了。她想要的是结束家庭、结束婚姻,根本就不应该归属于家庭内部矛盾。

如果离婚是家庭内部矛盾的话,那离婚就是错的,同时离婚的正当性也失去了,不是吗?因为都是家庭矛盾了,那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不是吗?

实际上,当女人坚定要离婚的时候,这根本就是向婚姻说不了。已经说不了,怎么还能是家庭内部矛盾呢?

按离婚是家庭内部矛盾这一逻辑去推理的话,对女人是不公平的。

如此一来,女人就会更加害怕提离婚。因为离婚被认为是错的,是家庭内部矛盾了。

事实是,女人提出离婚,有离婚的自由,是女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保证女人幸福的必要条件之一。

基于追求幸福这么一个事实,而不能把离婚所引发的杀妻案作为减刑的依据。

搜索最近十几年的杀妻案,其实可以发现,但凡是这样的案子,基本上都是判的死缓。

这似乎成了一个默认的规则了。

但是,与此同时,我觉得不应该给因杀妻所导致的死缓转为有期后不断地减刑。

减少死刑,我是支持的。但是减少死刑后,与之配套的通行做法是延长刑期,也就是像很多国家所做的那样,判刑100年、50年这样的做法。目前咱们国家最长刑期是25年。

对于杀妻者,让这些罪犯把牢底坐穿,才能起到保护女性,促进男女平等的作用。

(木田之光写于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