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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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非法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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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9月5日,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濛江街道赤土村某加工厂使用过期液化石油气瓶,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处理,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核实:在该加工厂区发现来源不明、无法追溯气源的液化石油气24瓶,经调查核实,确定该加工厂所用液化石油气是贵阳市花溪区居民王某售卖的。2023年9月6日我局对王某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5日王某共售卖3万元“黑气”,获利5000元。王某在售卖燃气的过程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王某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03
【办理结果】
王某售卖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王某罚款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件启示】
“黑气”通常缺斤短两、气质不纯、钢瓶不安全,看似便宜,实则隐患巨大,广大市民要认清“黑气”危害,主动抵制“黑气”。购买液化石油气,务必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燃气企业。
呼吁广大市民和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燃气管理法规,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携手共建平安、和谐、美好的城市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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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普法】
普法内容介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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