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引起我的注意。分享如下: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局养老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为,某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条第1点以及粤社保函〔1997〕17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41元标准计发3个月为梁某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并无不当。吴某要求撤销某局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并要求重新作出核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予以驳回。
上诉人吴某上诉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属于不公开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另查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标注有:(此件不公开)。
二审认为,本案为行政确认纠纷。为执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实施核定、给付抚恤金的依据,属于执行法律之必要措施。但按照:“…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以及现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是法律可预期性的基本要求。《会议纪要》作为未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某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其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依法应予撤销,并应对吴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上诉人吴某的上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某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对吴某的申请作出核定。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确定了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否则行政行为将被撤销。
案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粤20行终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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