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布

(以下简称《意见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

拟将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因患重大疾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人解决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我局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jj.hainan.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因病提取”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26日—9月24日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一楼104室提取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6160079

附件: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附件1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

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人解决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标准

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按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

二、申请时限及材料

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自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当年度或次年度申请办理。

(一)联网能够获取医保报销结算、关系证明等信息的,零材料申请办理。

(二)无法联网获取配偶、子女关系证明等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办理渠道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二)办理流程

各市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要核查的,应在规定核查期内完成核查并审核办结。

四、信用管理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缴存人通过虚假信息、材料违规申请并获批的行为,我局查实后有权责令其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还。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

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人解决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因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渠道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提取范围与标准

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合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实际支付是指本次医疗费总额减去报销总额后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时限及材料

《通知》明确缴存人应自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当年度或次年度申请办理。本规定所称当年度或次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通知》明确联网能够获取医保报销结算、关系证明等信息的,零材料申请办理;无法联网获取配偶、子女关系证明等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渠道及流程

《通知》明确缴存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申请办理业务。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要核查的,应在规定核查期内完成核查并审核办结。

(四)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缴存人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若发现缴存人通过虚假信息、材料违规申请并获批,我局查实后有权责令其退回违规提取款项。对于逾期不退款的,将依据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还。

(五)注意事项

《通知》规定,因病住院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经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后方可申请提取。若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在外省就医且未经我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的,不予办理提取。

例1:职工A因病住院并于2024年2月1日经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12000元。该职工在2024年度内单次个人实际支付超过1万元,因此本人及配偶在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12000元。

例2:职工A因病2次住院治疗,分别于2025年1月1日和2025年6月1日经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6000元、8000元。该职工在2025年度内个人实际支付两次合计超过1万元,因此本人及配偶在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14000元。

例3:职工A因病住院并于2024年8月1日经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8000元,又于2025年1月1日因病住院经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3000元,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实际支付未超过1万元,不符合提取条件,不予办理。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陈 怡

审核: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