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为无效!专家称全民交社保纯属误读!
社保体系,再烂再不公平,也是这40年以来,唯数不多公开承诺给你发钱的体系了。
“9 月 1 日起,全民交社保”?专家:纯属误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此规定被不少自媒体解读为 “9 月 1 日起强制给员工缴纳社保”“9 月 1 日起全民必须缴社保”。对此,专家明确表示,这是对规定的误读。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并非新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表示,社会保险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其国家强制性,这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事实上,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应当”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次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 “新规”,而是重申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统一了司法裁量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说,为了防止搭便车和道德风险,保障社会保险的持续运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就具有强制性。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起,就遵循了强制性的基本逻辑。1995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针对五个险种,分别明确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汤闳淼指出,所谓 “社保新规” 纯属误读。首先,司法解释并非立法行为,强制参保的法律义务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都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因此,“必须缴纳社保” 并非新规定。回顾历史,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确立了强制缴费义务,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未依法缴费可解约并要求补偿,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细化了相关规则,整体制度已运行近三十年。
新规统一裁判标准,解决 “同案不同判” 问题
现实中,由于各地法院对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的裁判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任何免除社保缴费的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解约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一解释,解决的是 “怎么判”,而非 “要不要缴” 的问题。
汤闳淼表示,从制度角度看,此次解释旨在堵住企业逃费漏洞,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并促使企业依法参保,降低长期风险。因此,本次解释仅为统一裁判标准,并未新增强制规定,公众不应误解为 “新规” 或 “新增强制”。
“全民强制交社保” 系误读,参保有法定与自愿之分
法治网研究院指出,针对第十九条规定,有些自媒体称 “9 月 1 日起,全民交社保”,引发部分公众的焦虑情绪。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肖竹表示,与 “强制参保” 一样,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也并未作出 “全民强制交社保” 的新规,第十九条的适用范围,限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实习学生等并不承担强制社保缴费义务。
同时,我国社保参保一直遵循法定参保与自愿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性” 社会保险也并非覆盖 “全民”。职工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参保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属于自由参保者,可自主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居民社会保险。
“如何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立法及行政管理职能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对此作出规定。所谓‘全民强制交社保’,既不符合现实,也有悖常理,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 肖竹强调。
沈建峰也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属于社会安全网,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安全网,努力让全体公民都能实现生老病死伤时都有基本保障。但是,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区分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职工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包括一些有劳动关系但法律未强制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例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等,并不存在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所以,并不存在覆盖全民的强制社会保险制度,这个也是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的。
依法缴纳社保,构建保障网
专家们强调,社会保险制度是给自己生老病死伤时构建安全网。以工伤保险为例,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受重伤或者死亡,一个中小微企业就可能垮掉。
《解释二》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其目的就在于敦促当事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只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法律责任就不会发生。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定义务并不能因双方约定或劳动者承诺而免除,除工伤和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和员工需承担各自应缴纳部分的费用。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二》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与裁判标准的统一,并非所谓的 “全民强制交社保” 新规。正确理解、依法执行社保缴纳规定,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构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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