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西部法治报以《佳县:“以劳代偿”巡山护林修复生态》为题,对佳县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成功探索并实践以“以劳代偿”方式办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报道。
全文如下:
“过去我总以为,山里的野兔抓几只卖钱不犯法。现在才知道,这不但犯法,而且还破坏了生态。”8月26日,站在土坡上的王某手握铁锹,语气里满是懊悔。此时的他,身份已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一名“以劳代偿”的生态修复者。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当时,家住偏远山区的王某为补贴家用,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明令禁止的方式捕猎野兔,并以此获利4.8万余元。最终,王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在刑事部分执行完毕后,一场要求其承担生态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提起。
案件审理却陷入了两难。一方面,王某的行为对本地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切实伤害,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经调查,发现王某无力承担数万元的赔偿金。“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案子可能无法执行,更关键的是,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也得不到实质性修复。”承办法官说。
转机出现在一次调解中。王某诚恳认错,同时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我没钱,但有一身力气,能不能让我用劳动补偿?”这句话,让办案人员眼前一亮——能否探索“以劳代偿”的方式破解困局?
随后,法院联合检察院、林业局多次实地走访,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一份特殊的调解协议:王某无须支付巨额现金,而是通过9个月的义务巡山护林、亲手栽种12.8亩生态林,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方式,弥补自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如今,王某已穿上护林员马甲,开始了巡山、护林工作。他所巡护的区域,正是他曾用灯光和围堵方式猎捕野兔的地方。“现在每天爬山、巡查、劝阻盗猎,看到林间野兔逐渐回归,就感到自己的劳动很有意义。”王某说。
“既要守住生态红线,又要避免机械司法。”佳县法院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为侵权人确实无赔偿能力的生态损害案件,提供了一个看得见、行得通、可复制的解决方案。它最终体现的是生态司法‘注重实际修复效果、兼顾人文关怀’的理念,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西部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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