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追索时效期限,尤其是这3个,不能不知,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追索时效按“对象不同、期限不同”分为3档。

商业承兑追索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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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追索时效期限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也就是说,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应在 6 个月内向前手(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如果持票人在获得前手清偿后,或者因再追索权被提起诉讼后,需要在 3 个月内向前手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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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这一期限相对较长,是为了保障持票人对最终责任人的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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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友情提醒:想追所有前手,务必在6个月内完成诉讼或线上追索;只追出票人/承兑人——最长可拖到2年,但越早行权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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