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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首代网红“木子美”突然在社交媒体接连曝料,指名道姓地指出圈内多位大佬的性爱丑闻。

木子美写作风格以直白描写两性关系著称,自称“将作品视为文学创作”,代表作品有《遗情书》《男女内参》等。

2025年8月26日,微博用户@做个乌鸦也好的用户,曝出猛料说:回想了一下和孙x的光荣岁月,至少做了六七次吧。

后来玩大了,一次在老薛家里,老薛一边弹古筝,他和我一边在沙发上做,那意境真是红楼三人组,老薛弹完一曲过来叠罗汉,我们就成了三明治那时没心没肺的我,多让老艺术家们喜欢啊,怎么玩都行,怎么叠都行。

她在文中还爆料说,孙x也爱上多人艺术,有一次就带着他一个社会哥,不艺术不文化的粗人,一起体验三人组,在黑不隆东的小酒店,我们像难民一样,你先来,你也尝一下,兄弟有点懵,但也许机会难得,就表现了一下。

最后一次在王磊家聚会,好多人,我有个炮友小傅也在里面,王磊那时还不知道我是谁,然后孙冕人来疯,就和我一起搞行为艺术,王磊家卫生间的墙都拆了,我们在那边doggy时,客厅里的人都可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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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大胆的描写,真的是历年来少见。

有人在网上质问:木子美不怕吃官司吗?

多人运动属于聚众YL,是刑事犯罪,但一般刑期是五年以下,这些事情已经发生二十来年了,只要当时没有立案,那就早已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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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木子美是聚众淫乱吗?

一、立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是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的规定,适用的是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因此有必要对立法背景和理由进行考察和探究。

1.中国人大网

2002-04-19《法律问答与释义》栏目下有《对聚众淫乱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如何处罚?》指出:

聚众淫乱是一种严重伤害社会风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其官网的解释自然是官方有权解释,显然,按照官方的权威观点:“多人聚集在一起”+“群奸群宿”=“聚众淫乱”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和条文解读》指出:

聚众淫乱行为,是一种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蔑视社会公德、伤风败俗的行为,其特点是纠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群宿群奸、跳裸体舞等淫乱活动。(P813)

这里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淫乱下流行为。(P814)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指出:

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P1195)

与上述理解完全一致。但该书特别指出,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聚众淫乱往往是多人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非聚众地与多人发生性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P1196)

二、司法实务

在法院刑事审判系统几乎人手一册的《刑法罪名精释》指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气,是一种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

该书同时指出:

(二)认定聚众淫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对于偶尔参加的,或者虽有淫乱活动但未聚众进行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P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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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木子美所涉行为,就很危险,因为确实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非聚众地与多人发生性行为”,就不属于聚众淫乱。

2025年9月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