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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依法判决黄某某、

范某某立即停止在

万州区某小区房屋内

开设麻将馆的行为。

私自将住宅改为麻将馆对外经营

据介绍,陈某某与黄某某、范某某系万州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且房屋性质均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黄某某、范某某二人将自己住房私自改成营业性用房,长期经营麻将馆并收取茶水费和点心费。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黄某某、范某某经营麻将馆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和休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某将黄某某、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麻将馆经营行为。

法院:停止麻将馆经营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陈某某与黄某某、范某某系同小区业主,且系上下楼邻居,与案涉事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黄某某、范某某在未经陈某某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下,擅自将案涉房屋改为麻将馆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

麻将馆常会经营至深夜,

产生的噪音势必会影响其他住户休息。

同时,

针对黄某某、范某某

提出噪音来源及大小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住宅能否改为经营性用房

并不以噪音是否扰民为前提,

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本案中,

黄某某、范某某

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将住宅

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取得了利害关系人陈某某的同意,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

对于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并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平湖万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