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起案件:某实业公司被责令为一名已离职员工补缴长达六年的住房公积金。这家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员工已经离职多年,不应再追缴那么久之前的公积金。

法院明确判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设置追缴时效限制,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权进行追缴。

01 案件核心争议

2024年5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一名原属某实业公司的员工投诉,反映该单位未足额为其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经调查后,于2024年7月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要求该实业公司为员工补缴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0637元。

这家实业公司对决定不服,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主张该员工早已离职,单位无义务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认为公积金追缴应有时效限制。

02 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决定。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

针对追缴时效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强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这意味着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就可依职权进行追缴,不存在两年处理期限的说法。

03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

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04 追缴公积金所需材料

劳动者追缴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指引,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提供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清单、社保清单等材料,也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从而计算出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05 企业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式相同。

06 违规处罚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7 为何无时效限制?

住房公积金追缴之所以不设时效限制,源于其公共属性保障性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对职工住房权益的保障,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因时间推移而免除。

法院判决指出:

“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308行初3132号行政判决书,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住房公积金的追缴不受时间限制,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早已终止,单位仍须为历史上的欠缴行为负责。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重申了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质——它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而非可商量取舍的福利待遇。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8行初3132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