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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杜涛、雍丽楠、黄兴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他们在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多方面业务问题凸显
一是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该事务所未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也未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买卖证券的要求,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是查验计划和结论不规范。查验计划编制不符合要求,针对不同事项使用同一查验计划且无律所盖章,部分事项核查律师与实际经办律师不一致,核查方式与工作底稿中的实际情况也不一致,部分核查事项查验结论不完整。
三是查验程序不规范。使用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时,未对部分材料的内容、性质和效力进行必要查验、分析和判断,未亲自查验资金划拨事项,仅收集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缴款凭证等材料。
四是法律意见书不规范。法律意见书标题及声明表述不规范,个别表述存在事实错误,正文缺少查验原则、查验方式,部分查验事项缺少查验过程就得出结果,且复核不到位。
五是工作底稿不规范。工作底稿目录编制不清晰,部分目录存在索引错误,部分工作底稿存在页码缺失、未加盖律所公章、律师未签名、未签日期、未注明资料来源等情形。
六是未履行诚信查询义务。在接收该业务时,未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诚信查询义务。
整改要求与救济途径
宁夏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及杜涛、雍丽楠、黄兴龙采取上述监管措施。该事务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决定书30天内向宁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告落款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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