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于2021年11月入职乙公司,从事作业员工作。乙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版)第 3.2、3.12条规定,在工作场所内对同事有辱骂、威胁、恐吓等攻击性、歧视性、侮辱性或其他不礼貌言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对其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或对同事、客户、供应商实施暴力行为的;与他人发生推搡等肢体冲突,且拒不改正的;或存在打架、斗殴行为。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员工手册》于2023年9月18日履行了相应的民主程序。甲于2023年10月8日签署承诺书,签字确认收到公司2023年9月修订的《员工手册》(第七版),已详细阅 读并理解员工手册规定内容,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13日,甲与另一同事丙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后被同事拉开。2023年12月19日,乙公司以甲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

甲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裁决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7540 元;2.2023年度年终奖2285元;3.2023年1月1日至 12月19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597.24元。

经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甲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2023年度年终奖的仲裁请求,乙公司仅需支付甲2023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981.39元。

甲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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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代理本案的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在本案中,甲的观点认为其与丙之间的行为构不上乙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打架行为,没有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为此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我方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甲在工作场所内,与同事打架,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其赔偿金。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甲在工作场所内与同事打架的事实清楚无误,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在工作区域不得打架应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是对于劳动者最起码的要求。

乙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制订了《员工手册》,该手册第七章第五节第3.12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发生推搡等肢体冲突,且拒不改正的,或存在打架、斗殴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将不得打架这一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纳入“严重违纪”情形,是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体现。

从在案视频证据看,甲与同事丙在车间内,多次出现互打、互踢的动作,在其他同事费力拉拽阻止之下,甲甚至有捡起地上的铁块准备扔向丙的动作。甲明显是打架行为,是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管理秩序的恶意破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

乙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实体上有客观事实依据,且依法已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程序上亦完全合法。乙公司的该解除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甲任何赔偿金。

二、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不应予以采信。

庭审中,甲的主张,概括下主要有以下两点:

1.甲与丙发生纠纷,起因是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事出有因;

2.甲的行为,不属于打架,两人也并未受到伤害,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过于严厉。

代理人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甲主张是事出有因,是受到了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但这仅是其单方陈述,并未得到证实。即便甲认为不合理,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处理,也不应当使用打架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的辩解理由,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关于甲提出,丙并未受到伤害,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过于严厉。前已述及,在工作场所不得打架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乙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只要存在打架、斗殴行为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有严重伤害后果的情节要求。而且,从甲的该辩解观点引申出去,打架未有严重伤害后果,单位解雇打架者属于违法,则无疑是在鼓励施暴打人的行为,必然导致用人单位所追求的健康、文明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其他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环境中,这显然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综上所述,甲无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无视乙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工作场所内,与他人打架,是一种零容忍的严重违纪行为。乙公司解除甲劳动合同,完全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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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后甲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了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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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

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享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用工自主管理权。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工作区域不得打架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最起码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打架行为,明显超出了用人单位对违纪行为的一般容忍度,是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管理秩序的破坏,不应单纯以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来判断,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打架行为本身也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将该类行为列为一旦发生可立即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属于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正当合理合法。

员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用人单位根据履行了民主程序的《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理由正当,依据合法,且也通知了公司工会,解除程序合法。

承办律师:袁良军、沈香岑

一审: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6623号

二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4民终5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