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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明楷先生的观点

法律人皆知的刑法大咖张明楷先生专门有文章:《成人之间秘密实施群体淫乱行为,构成犯罪吗?》,他的观点是: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是为了保护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那就需要聚众淫乱行为具有公然性,因为秘密的淫乱行为不会扰乱公共秩序。三个以上成年人自愿、秘密地实施淫乱行为不具有公然性,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也就没有侵犯聚众淫乱罪所保护的法益,所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案涉申请人的行为完全上述条件:自愿+秘密=非罪。

张明楷先生还指出:

从法条来看,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具备“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这个要件,只要行为具有公然性,即淫乱行为能同时让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看到或者感觉到就可以了。(参见《张明楷刑法学讲义》P043)

张明楷还认为: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参见《刑法学》P1076)

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参见《刑法学》P1077)

2.罗翔老师的观点

聚众淫乱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对他人的视觉和听觉强制,强迫“不想看、不想听的人”的自由,同时也腐蚀了未成年人。因此,只有这种行为公开发生才可能侵犯法益。所谓“公开”,应该理解为行为人意欲使一般人听到或看到其聚众淫乱行为。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寻觅“换妻同道”,这只是一种思想流露,并未将性行为暴露于公众视野,不可能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参见《法治的细节》P122)

3.黎宏《刑法学各论》指出:

刑法仍然将其作为犯罪处理,这就说明本罪所保护的只能是一种众人不得在一起聚众淫乱的性风俗。

所谓聚众,就是纠集众人,即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三人以上在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所谓“淫乱”,本意为在性行为上违反道德准则,一般表现为群奸群宿、性变态行为,如鸡奸、兽奸等严重破坏社会良风美俗的行为。可见,“淫乱”本身不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概念,而是一个需要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意义的用语,即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淫乱的判断上,绝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性交”,还必须考虑这种性交行为是否引起一般人的性的羞耻心、违反人们一般所认可的性风俗。简单地说,该种行为是否让一般人感到恶心。如此说来,只有当其发生的场合、方式令同时代的普通人感到羞耻、难以容忍的,才能看作淫乱。(P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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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