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有如下特点:

1、定位升级:2025稿把中长期从“交易基本规则”升级为“市场基本规则”,将绿电专章与新型经营主体一体纳管,形成统一口径。

2、机制进化:从“按月/多日批量电量”迈向“带曲线、分时段结算+按日连续开市+与现货深度耦合”。

3、主体扩围:首次系统确权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独立储能,并规定签约与结算边界。

4、价格治理:引入指数联动、现货贴近限价、省级细则与多部门审定的限价机制,分时电价更多由市场化分时交易形成。

具体而言,修订要点如下:

一、市场成员

成员范围与定位

2020/2024版: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权利义务按传统主体展开。

2025稿:明确“三类成员”结构:经营主体(含发电、售电、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交易+调度)、电网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给出正式定义与分类(单一技术类与资源聚合类,涵盖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储能等),并写入名词解释与专节规则。

新增/变化: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独立储能纳入统一“新型经营主体”框架,确立与其他主体平等市场地位。聚合类主体的市场身份与边界被坐实,为后续市场化需求响应、多时间尺度交易与调用提供法理基础。

聚合与跨身份参与

2020/2024版:对储能、用户等参与方式有提及,但对“同一资源仅能被一家VPP/聚合商签约”等细则未见统一表述。

2025稿:明确独立储能放电按发电身份、充电按用户身份参与;同一聚合资源同一时期仅能与一家VPP/聚合商签约;上下网电量不得相互抵消结算;建立与现有电价体系衔接的市场化需求响应价格机制。这一修订解决多头签约与结算对冲的监管难题,为需求侧资源变现和防止套利提供了统一边界。

二、交易品种与价格机制

交易周期与带曲线签约

2020/2024版:以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为主;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规则强调按周期分解电量。

2025稿:明确“数年、年度、月度、月内(含周、多日)”,并提出月内可定期开市或按日连续开市;要求带曲线签约、分时段结算,并约定电量、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新增/变化:更细化交割周期与连续开市组织形态,强调与现货的分时段衔接。推动从“月平均电量”向“分时曲线”迁移,降低偏差、提升与现货对接能力。

绿电交易机制的整合

2020/2024(绿电专章):明确绿电定义、电能量价与绿证价分别明确,可双边/挂牌,不得以绿电名义变相降价;结算中电能量与绿证分别结算且绿证“三者取小”规则;跨省区/省内的组织分工。

2025稿:将绿电作为中长期市场子集统一编入:沿用“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绿证)分别明确”,且指出省内绿电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绿电合同可转让但需各方一致;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与力调电费的计算。

新增/变化:把2024专章“试点性机制”上收为统一市场规则,并细化与分时电价、力调电费的边界。绿电在同一框架下竞合,跨省省内口径一致,减少口径差异带来的执行摩擦。

价格形成与限价边界

2020版:双边价从合同;集中竞价可边际/高低匹配,滚动撮合滚动报价、挂牌一方挂牌;跨省落地价构成明晰;一般不对双边限价,集中交易可设上下限但避免行政干预;提出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与完善分时机制。

2025稿:价格政策层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总体原则,省级制定细则并写入市场规则。合同定价:支持固定价或与煤电指数/现货均价联动;短周期限价逐步向现货限价贴近。分时电价:直接参与者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与时段,由中长期分时交易形成;代理购电用户的分时电价由政府基于现货分时价优化峰谷与浮动比例。安全约束必开机组:超合同电量价格由各省在实施细则明确。

申报/出清限价:明确由价格主管部门可设上下限,电力市场管委会仅提建议,并需多部门审定。

新增/变化:把分时电价的形成从“监管规定”转为“市场化分时交易出清”;确立指数联动、现货贴近限价、省级细则落地责任。

修订后价格机制与现货耦合更紧,减少双轨价差带来的套利空间;地方需尽快补齐实施细则。

三、交易组织

组织主体与层级分工

2020/2024版:年度(多年)、月度、月内按序组织;公告提前期:不定期≥5个工作日、定期/连续≥1个工作日;跨区跨省落地价构成明确。

2025稿:跨经营区/跨省跨区:明确由北京、广州联合或按经营区组织;省内由各省交易机构;鼓励跨省/省内联合组织。运营形态:提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系统功能、人员配置覆盖组织、结算、注册、监测、技术保障等),并按月发布交易日历、细化公告提前期(数年/年度≥3个工作日、月度≥1个工作日、连续开市不再另发公告)。交易公告要素:新增必须披露的约束信息、参数与操作说明等。总要求:提出跨省与省内“耦合衔接”、与现货在注册、时序、出清、结算等全链路衔接。

新增/变化:把交易常态化按日运行、交易日历与公告颗粒度制度化;强调区域互济与经营区常态化交易。

合同管理与转让

2020/2024版:规则框架支持合同管理与转让,但对绿电合同转让与三方一致性强调在2024专章。

2025稿:统一写入:未履行合同可全部或部分通过合同转让转给第三方,绿电合同转让需相关各方一致;中长期交易逐步与现货时段衔接,同一主体同一序列同一时段不得同时买卖。合同流动性提升,但同时买卖的禁止条款防范“自成交/操纵曲线”,增强交易公正性。

主要修订内容总结如下表:

内容

2020版 + 2024绿电专章

2025征求意见稿

市场主体

传统发电、用户、售电公司

新增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交易品种

电能量、绿电、发电权等

新增数年交易,绿电常态化

交易组织

定期开市

按日连续开市,引入交易日历

价格机制

市场化+限价

分时电价由市场形成,绿电价格分离

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偏差考核

引入结算参考点,支持差量/差价结算

信息披露

分类披露

明确周期与存储要求,全国统一平台

风险防控

基本干预机制

建立三防体系,分类风险预案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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