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写人
蕉城区人民法院 戴志雄
问题提示
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支付的彩礼如何返还
裁判要旨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对于支付的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基本案情
陈a诉称:原告陈a与被告陈b于 2018 年 9 月经媒人池碧香介绍,双方短暂交往后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订婚,并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举办民间习俗婚宴。自商议结婚事宜起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婚宴当日,原告及家人共计向陈b及其父亲陈c、母亲陈d交付价值 39 万元的彩礼(其中现金 33 万元,另有首饰物品、各种红包等合计价值约6万元)。现金于订婚当日交付 16 万元,婚宴当日交付 17 万元。婚宴一周后,原告即回到广东省珠海市上班,陈b也到福州公司工作,双方至今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由于双方系由媒人介绍,事先未能互相充分了解真实性格,感情基础薄弱。原告虽囿于父母催促,多次要求陈b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陈b始终不愿办理。另原告了解,陈b在举办婚礼后仍与其微信、电话号码标注为“前男友”的男性保持联系来往。综上,原告与陈b本身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方索取巨额彩礼后明确拒绝办理婚姻登记,足以说明其与原告交往的真实目的就是获取物质利益,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现原告诉请判令:陈b、陈c、陈d返还彩礼现金 33 万元及所收取的首饰物品(戒指 7 枚、项链 2 条、手链 1 条、挂坠 1 个)。
陈b辩称:1、陈b同意与原告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因原告不接受被告去珠海,也不愿意回到宁德来工作、生活,双方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原告方的过错造成。2、原告所诉彩礼礼金 33 万元不是事实。按照民间习俗订婚,原告要给被告家送礼物,送礼金、 金戒指、金项链、银项链、猪肉、大肉饼、线面、女方衣服、鞋子、 袜子、内衣等,还要给被告家长辈做被钱等等;被告收到 16 万元后, 大部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真正的礼金只有 6 万元。另外,婚宴当天交付 17万元不是礼金,而是男方主动承担女方家里办婚宴的费用,是赠与。3、原告所诉首饰物品、各种红包等价值6万元,没有事实。其只收到原告父母及外婆送的3 个戒指、2 条项链。
陈c、陈d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a、陈b于 2016 年相识。经池碧香介绍,双方于 2019 年1 月 8 日订婚,当日,陈b、陈c、陈d收取陈a礼金 16 万元。2019 年 2 月 26 日,陈a、陈b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当日,陈b、陈c、陈d收取陈a礼金 17 万元。陈a、陈b婚礼后居住在陈a家。10 天过后,陈a到广东珠海工作。之后,陈b有到珠海陈a住处三、四次。2020 年 1 月,陈b搬离陈a家,之后双方未再来往。在双方生活期间,常为琐事争吵,双方至今未办理登记结婚。陈a、陈b在交往过程中,陈b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收陈a母亲送的金戒指 1 枚;于 2019 年 1 月 8 日之前收陈a送的项链 1 条、白金带小钻戒指 1 枚;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收陈a的母亲送的红宝石挂坠 1 个、陈a的外婆送的黄金戒指 1 枚、陈a的父亲送的黄金 戒指 1 枚。庭审中,陈b已自愿将上述收到的首饰还给陈a。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 0902 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1、陈b、陈c、陈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a彩礼 23 万元;2、驳回陈a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a、陈b、陈c、陈d均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 09 民终 271 号民事判决:1、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 0902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 0902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b、陈c、陈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a彩礼 33 万元”;3、驳回陈a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陈b、陈c、陈d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10 月 11 日作出(2021)闽民申 3142 号民事裁定,指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闽09民再7号民事判决:1、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9 民终 271 号民事判决;2、维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未婚男女陈b与陈a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原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陈b、陈c、陈d返还案涉部分彩礼 23 万元,兼顾到公平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无不当。原二审法院判令陈b、陈c、陈d全额返还彩礼,与上述原则相悖,应予以更正。
案例评析
本案陈b、陈c、陈d收取陈a彩礼33万元,陈a、陈b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分居且未能登记结婚。现陈a要求陈b、陈c、陈d全额退还彩礼。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支付的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数额。对此如何处理,存在分歧。
根据案涉行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婚约财产案件可分为两类不同性质:一类是当事人基于订立婚约而由一方赠与另一方或由双方相互赠与的财产;另一类是当事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如给付对方大量现金、 其他贵重物品等,另一方当事人按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取得的财产 属于一种事实上的占有,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婚约解除后,占有人是一种不当得利的利益,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当利益返 还之义务。但由于接收方是基于风俗习惯而取得的财产占有,并无主观恶意。对婚约财产的返还,除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外,同时应适当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及当地的风俗习惯,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减轻收受财物一方的返还责任。本案要处理好此类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第一,要明确彩礼范围。以下财产应不属于彩礼的范围:1.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和婚后因表达爱情、取悦 对方而互赠的礼物。彩礼本质上应该是为按农村习俗举行传统婚 礼而给付的财物,应严格区别于平日生活中的赠予行为,不可任 意扩大。2.给付彩礼后的共同花费,根据很多地方的习俗,彩礼 支付给女方后,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置办酒席、送礼、日常生活 开销等,这些消费已成事实,没有可以分割的内容。第二,要明确“生活困难”的标准。此类返还彩礼诉讼中,认定生活困难还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1.有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乡或镇政府)、 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2.造成足以使生活困难的 其他事实,如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或患有重大疾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等。第三,返还额度的认定。明确彩礼返还与否之后,进一步应明确的是返还额度多寡,并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在处理彩礼返还的具体额度时,应根据双方 的利益均衡确定返还额度是否公平,适当保护妇女权益及照顾弱 势群体一方的合理需求。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上,应采用过错原则。婚约人无重大正当事由而解约,或自己有过错而造成他方之解约,均丧失赠予物的返还请求权。采取过错原则,更符合现实的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本案中,陈b与陈a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因此对于支付的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基于此,再审和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陈b、陈c、陈d返还案涉部分彩礼 23 万元,兼顾到公平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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