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发布会
2025年9月4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
鹮鹮带你来盘点~
《生态环境周刊》:请问今年新修订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主要内容有哪些,与上一版相比有哪些变化?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三级调研员王义君:按照编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要求,我厅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生态环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2025年版《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共18条,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定义解读、适用原则、裁量方式、从重或减免处罚情形规定、案件办理规定等。其中,明确了7项从重处罚情形、6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9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2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第二部分是专项处罚裁量,共9大类263项,包含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大气污染防治类、水污染防治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辐射污染防治类、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类、其他类。
2025年版相比2023年版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新出台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所涉裁量权。经梳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等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共新增裁量事项39项,其中排污许可管理类11项,水污染防治类2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6项,其他类20项。
二是优化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则。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范涉企检查的有关要求,优化和调整一般规定中涉及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新增加一般规定主要有三项变化:一是调整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将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从“符合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权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提升或降低两档处罚”变更为“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20%-40%以内进行处罚”,如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情节,则其可在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处罚区间范围内再降低20%-40%的幅度。使适用裁量权基准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适用性。二是调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修改为:对于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根据执法实践修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的9种具体情形,同时对轻微不予处罚情形设定限定条件,即: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调整个别与执法实践不相适应的裁量因子。针对基层执法过程中反馈的适用问题,修订了28项与实践操作不相适应的裁量因素。比如,对于裁量因子为小时烟气流量或水排放量的,调整适用区间幅度及档位幅度,如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中增大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日排放量档位划分,起罚排放量从不足1万吨调整到不足3万吨,使裁量权基准更加合理。同时,将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如有的法律条款不仅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作出了其他规定,如“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等,本次将此类规定列入了备注栏中,为依法执法提供参考。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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