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内,身穿红色教练装的马玉兰面容灰白地坐在被告席上。当审判长宣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她死刑时,这位新中国成立后因“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成为了轰动全国的“当代老鸨”。
1996年盛夏,北京西郊石景山区玉泉南路石槽村——这个丰台区和海淀区交界的偏僻角落,一家名为“玉泉餐厅”的驴肉馆悄然开业。谁也想不到,这个看似普通的餐馆背后,隐藏着一个组织严密的卖淫团伙,而其掌控者正是时年40岁的前印刷厂女工马玉兰。
01 下岗女工的选择
马玉兰原是北京地质印刷厂的工人。1995年10月,她离开了工作近二十年的工厂,成为下岗大潮中的一员。
下岗后,马玉兰尝试过多份工作:先后在西郊宾馆、广安门外某桑拿城和几家酒店、歌厅工作,担任过收银员、部门经理和主管。尽管外貌并不出众,但她能说会道,善于交际,且颇有心计。
不愿意一直做别人手下的马玉兰,始终想着开展自己的事业。凭借几年工作中观察到的“经验”,她发现了一个“最容易赚钱的行业”。在思想、行动、经济和人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后,她通过情人徐成宝认识了一批小姐和“客人”。
02 偏僻之地的“商机”
马玉兰经过长时间实地考察,最终选中了石槽村的玉泉餐厅。这里地理位置偏僻,很少有人会到这里,商人也都避开这个地方。
玉泉餐厅原属于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三产,由两间不起眼的平房改建而成。1987年承包给该公司员工开办餐馆后,几经易手,生意一直不景气。
1996年3月,公司利用餐馆南侧的两间平房申请了石泉蒸汽浴室的执照并进行了装修。但由于位置偏僻,经营了一年多,生意仍然没有起色。然而,精明的马玉兰却在这里看到了“商机”。
前任老板刘某某急于将这个亏损的生意脱手,对还在犹豫的马玉兰说:“马姐,这个地方其实挺不错的”。这句话促使马玉兰下定了决心。
03 “变了味”的驴肉馆
马玉兰找到情人徐成宝,说服他投资这个偏僻的餐馆。徐成宝最初并不看好这个地方,认为地理位置太偏,根本无法做生意。
但马玉兰有她的看法:“越偏僻的地方越能够挣到钱”。她特别指出:“最难得的是这个餐厅有浴室执照,可以从事桑拿按摩,有洗澡的地方,有漂亮的小姐,会赔钱吗?”
马玉兰接手餐厅办起驴肉馆的初衷就不单纯——无论是目的动机,还是形式内容,从一开始就是“变了味”的。
04 从亏损到“日进斗金”
驴肉馆开业初期,马玉兰还规规矩矩做了几天饭店生意。但一个月下来总流水额才1500元,而每月房租就要18000元,再加上水电费、税费和员工工资,根本入不敷出。
面临巨大亏损的马玉兰不再犹豫,开始实施她的“正规方案”。1996年6月,正值全国性严打斗争轰轰烈烈开展之时,许多同行都已收敛“避风”,但急红眼的马玉兰却顾不了那么多。
她安排餐厅服务小姐在旁边的男浴室里向客人卖淫,并规定每次收费500元,她再按提成付给卖淫妇女180元至300元不等的“小费”。生意逐渐红火起来。
三个月后,马玉兰自信已取得一定“经验”,亲自设计了一份《小姐按摩提成表》,以画“正”字的方式记录卖淫次数,然后按次数提成。这样她就能安然在幕后当“大老板”,日进斗金,财源茂盛。
05 严密的组织与“安全措施”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马玉兰在1997年春节又租盖了3间小姐“宿舍”。这些宿舍距蒸汽浴室15米,位于后院外人不易察觉之处,必须经过餐厅正门、甬道、厨房后门、后院煤堆及杂物间的一条小路才能进入。初来者即使知道有这么个地方也找不到路。
马玉兰内心其实也害怕,她后来交代:“我每天都在颤抖中度日,但为了多挣些钱,我只有制定更严谨的措施,顶着风险干”。
她笼络了一批“死党”,包括驴肉馆的领班、厨师和锅炉工,让他们成为专职的“地下工作者”。他们的任务是把门望风,专门对付生客,防范和应付各种检查。
马玉兰定下规矩:只给熟人和朋友安排小姐。如果是陌生人,看门人就以不营业为由拒之门外;如果是熟客,就通知马玉兰“安排”。领班事后交代:“来这里的客人全都是熟人,都是马老板的朋友”。
06 敏锐的“风险意识”
马玉兰手下对她佩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她“嗅觉异常灵敏”。她深知自己所干的是国家法律不容许的买卖,因而始终对公安机关的行动保持高度警觉。
刚开始承包玉泉餐厅时,正值严打高潮,她就只开餐厅,只邀请朋友吃饭,仅暗示可以提供浴室服务。1996年7月,北京市政府明令取缔异性按摩,马玉兰非常“遵纪守法”地立即将蒸汽浴室关了。
1997年2月,马玉兰宁愿蒙受损失歇业一个月,因为她知道春节期间公安机关会有大行动。到了9月份,她又给小姐们“放假”,以躲避十五大期间的检查。
马玉兰的“措施”周到严密:帮助所有员工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证;规定嫖客车辆不准停在餐厅门口,必须停在数十米外的加油站附近;后来干脆将驴肉馆的生意停了,专门干非法交易,挂上“内部装修、停止营业”的牌子掩人耳目。
07 罪行的暴露与审判
尽管马玉兰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公安机关早已注意到她的不正常行为,并多次进行暗访收集证据。最终,这个组织严密的卖淫团伙被一举捣毁。
经查证,马玉兰组织卖淫的人数达40人,卖淫次数达1600多次,非法获利80多万元。这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组织3人以上、3次以上)。
1998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马玉兰死刑。她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因“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
在审判中,马玉兰一再声称自己不知道组织卖淫可判死刑。但无论她是否知情,法律都不会因此网开一面。
08 时代背景下的悲剧
马玉兰案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1984年全国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为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大关。
卖淫嫖娼现象在地域上表现出递进式发展特征。最初主要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1994年广东、福建、海南、广西、浙江、辽宁等6个沿海省区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占全国总数的41%。但后来甚至蔓延到很多边远小镇。
当时有分析认为,女性卖淫的主要原因包括:获取更多金钱追求高消费;出于好奇心理;希望通过这种途径寻求有钱或涉外婚姻;社会风气不正和以权谋色泛滥;下岗失业为求生计等。
马玉兰于1999年3月1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她的故事不仅是个人的悲剧,也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问题。
此案作为北京市首例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当年引起了巨大轰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各大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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