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旬老人借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1万被法院驳回”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
2024年8月,广东佛山一位70岁老人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不幸在如厕过程中猝死。
死者亲属将该中心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
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家属所有诉讼请求,认定无偿出借厕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重大过失且已尽合理义务的情况下,出借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不客气地说,这就是:“为一己私利,堵别人的路”,批评家属在悲剧发生后“反咬一口”的做法。
也有少数声音担忧,这样的判决是否会削弱社会互助的积极性。
透过这起案件,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好意施惠”在法律与社会伦理中的定位,以及如何平衡保护善举与合理维权之间的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一方基于良好意愿实施的惠及他人的行为。
这类行为通常发生在陌生人或弱关系人群中,如顺路捎带同事、允许路人借用卫生间、临时帮邻居照看孩子等。
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不同,“好意施惠”更多依赖于社会道德和诚信来维持。
在此案中,法院的判决准确把握“好意施惠”的边界。健康管理中心出于善意允许老人使用其设施,这是一种值得鼓励的社会互助行为。
如果法律对这种善举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和潜在责任,将会导致社会上出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防御性心态,加剧社会冷漠现象。
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此案确实难以认定健康管理中心存在过错。
厕所作为基本生活设施,其本身并不具有特殊危险性,在没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要求出借方对使用者突发身体问题承担预见和防范义务,显然超出合理限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康管理中心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这一认定符合民法中的“合理人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判决并非完全排斥场所管理人的责任。
判决书中隐含一个重要界限:如果场所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或管理人明知使用者有特殊困难却未提供必要帮助,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这充分说明,法律在鼓励善举的同时,并未放弃对基本安全的保障。
这起案件也折射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点——随着陌生人社会逐渐取代传统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互助行为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界定。
法院通过这类案件的判决,实际上也在参与塑造新的社会行为规范,既保护善意施惠者不受不合理追责,也提醒人们在行善时需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从更宏观视角看,此案判决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友善”价值的倡导。
如果每次善举都可能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将会极大挫伤社会互助的积极性,法律需要为善意行为提供一定的“安全空间”,让人们在帮助他人时不必过度担忧潜在的法律风险。
当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在接受他人善意时应当有合理的期望值管理。
他人提供的无偿帮助虽出于善意,但通常是在有限条件和资源下进行的,不能与专业服务或法定义务等同视之。
死者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施惠方确有失公允。
在这场悲剧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而健康管理中心也无端卷入一场官司。
或许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如何在社会层面建立更完善的应急机制。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行为预期。
佛只有在法律保护善举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更愿意伸出援助之手,社会才能真正充满温暖与互助。
当我们为法院判决鼓掌的同时,也希望这起案件能够促使社会各界思考如何构建更加友善和安全的社会环境,让善意不再伴随着担忧,帮助他人理应成为一种更加安心的社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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