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大理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梅芬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庚明、杨晓涛、王延玺、怀福春及25名委员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相关议案;听取大理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相关人事事项,向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市政协副主席字晶,市监察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相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记者:张益秋 马驿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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