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
肇庆高新区始终坚持
对违法建设“零容忍”的态度,
严控新增、消化存量,
持续推进违建治理工作。
9月4日,
肇庆高新区组织多部门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依法对龙湖社区
马头营上营村一处5层违法建筑
实施强制拆除。
▲涉事违法建筑。
经核查,该违建当事人在未完善土地和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该房屋占地面积69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15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违建拆除现场。
据了解,
当地街道、居委会及执法人员
多次上门对当事人
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劝导教育,
明确告知其须合法取得相关手续后
方可继续建设。
但当事人屡教不改,
不断利用深夜、凌晨时段
持续偷建、抢建。
为彻底打击其侥幸心理,
执法部门依法对该违法建筑
实施整体拆除。
▲违建拆除现场。
拆除前,
执法人员已多次告知
违法建设当事人,
并细致完成现场取证和物资清点工作,
确保拆除过程安全有序。
本次行动
采用机械拆除方式,
预计将在2至3天内完成
全部清拆工作。
▲违建拆除现场。
违法建设
不仅破坏国土空间规划秩序,
更助长了漠视法规、
轻视安全的不良风气。
肇庆高新区将继续
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
遏制“两违”蔓延,
维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的
严肃性和合法性。
▲违建拆除现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大市民要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
城市环境。
来源 | 肇庆高新发布(记者 王振宇 李楠)
编辑 | 不觉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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