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或者推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从法律上而言,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即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第1条第1款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实践中,确定自然死亡时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即自然人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依次是: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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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如果自然人失去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我国立法经历了判决确定、判决宣告之日到“判决宣告之日+意外事件之日”的变化。原《继承法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原《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第48条则区分一般下落不明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死亡时间,该条位于《民法典》总则编,继承编当然适用,故《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条第2款将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转引至《民法典》第48条,据此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46条第1款第2项针对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失踪人下落不明2年后申请宣告死亡;第2款进一步规定,“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对第2款内容的理解应当注意:
(1)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即使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也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因为“不可能生存”只是对自然人没有保持生命可能性的推断,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的推断、证明都不具有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效力;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不论是否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均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死亡时间的推定。
数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难以确定实际死亡时间的,处理死者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需要通过死亡时间推定制度来确定死亡顺序。整体理解《民法典》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认为该款包含四个步骤及相对应的四个具体规则:
(1)数人的死亡时间能够确定,应当根据认定的实际死亡时间确定其死亡顺序和彼此的继承关系;
(2)数人的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一起死亡的继承人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死者被推定为先死亡,目的是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3)死者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死者的辈分不同,如父(母)子(女)之间、(外)祖孙之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目的是使继承尽量按照自然的顺序进行;
(4)死者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死者的辈分相同,如兄弟姐妹之间、配偶之间,则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其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从死亡时间推定的角度理解,应当仅指上述后三个步骤和规则,“数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难以确定实际死亡时间”,是适用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的前提。
对于因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确认遇难的自然人,在其自然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严格来进,这也是死亡时间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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