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撞,正常男人的反应是什么?定然是去讨个说法,上海的袁先生也不例外。
快3年前的那一幕至今仍然在他的脑海中,转头,妻子被追尾,痛苦地倒在了地上,而罪魁祸首却试图握紧车把,迅速逃离现场。
怎么能让这样的人一走了之呢?他上前准备拦住讨个说法,却没想到因一时激动,现场反而传来了另一声哀嚎……
这个案件为什么会被拿出来宣传?一切全赖当时发生的事情过于凑巧了。
袁、朱是一对恩爱夫妇,两人当时正各自骑着电瓶车,一前一后,只是忽然间,袁只听后续一声哀嚎,随后是重物落地的声音,他不会听错,这是妻子的声音!
后续的一切正如开头所述,袁立刻上前拦住涉事车主,我们就叫他老付,老付知道自己撞到了人,却没想着要停下来,而是抓紧时间要启动车子,一走了之。
袁能让吗?情急之下,他立刻抓住了老付的胳膊,谁料这一扯就给他扯倒在了地上,好巧不巧的是,电动车也因此倒了下来,刚好就砸在了老付的腿上!
他年龄大,身子骨没以前那么硬朗,这一砸,硬是给他小腿骨砸折了!
你说说,这样的事情让人遇见了得有多闹心?老付有问题吗?绝对有问题,不是他碰到了朱,这一切也不会发生,但也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朱虽然摔在了地上,但也仅仅是吃痛叫了几声,身上倒是一点伤都没有,这不就尴尬了?
都说惹出多大的事情担多大的责,可你看看朱女士,人一点事也没有,正常是不是道歉几句就行了?虽说老付想要逃逸,可袁的确结结实实拉了他一把,直接砸骨折了,这是不是一下又变成了你的责任了?不是拉这一下,老付是不是也不会受伤?
关键在什么呢?关键在袁这一拉不是无根据的,而是事出有因——至少在当时,朱女士伤成啥样了,没人知道,而老付又想跑,袁要是不给老付拦下来,万一摔出了什么事,岂不是就让他逃了过去?
但没人知道,一拉却能给人拉骨折,所以说这案子复杂难办,你站袁、朱一方有理——不拉就给你跑了!站老付一方似乎也有理——你要给我拦下来,行,但你给我弄骨折了是怎么一回事?只能说呢,从道义的角度讲,袁、朱这一方更有理,但放到法律上可就不一样了,至于这件事情上升到讲法律的原因,其实也和老付有关。
【报案、开庭】
骨折后,老付是越想越气,一拐一拐地就去了派出所报案——大家知道他刚开始说的啥吗?他说自己这腿,是被人打骨折的!
这事情可不一样,骨折算比较严重的伤了,要是事情属实,那袁无疑是触犯了刑法,是要蹲监牢的!
知晓了真相的你是不是知道这是诬告?但派出所的民警不知道啊!人家就开始调查,但很快就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这人力要是能打成这样,老付早就该惨不忍睹了才对,那种力量,绝非一般人能够掌握。
再加上老付自己说正在骑电动车,所以经验丰富的民警很快就判断出老付是在胡说,这分明就是被电动车压的!如此,老付也是泄了气,说出了真相,而民警们听完也就失去了兴趣——这就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你要说现场因此事吵起来了,那民警还得出手调解,但现在就老付一个,民警也是让他自己找法院解决去——中国的警力还是比较稀缺的,类似的事情本身就是法院的职责范围,他们一是不能越权,二是得集中精力打击犯罪。
这里科普一个小知识点,很多人会说,老付这行为难道不是诬告吗?为什么不惩罚他?事实上啊,按照我们的规定,你单纯报假案是没用的,得严重到什么程度呢?
——让民警们信服,并且立案的程度。
立了案,那性质就不一样了,我国就得出动警力调查,这时候如果发现你是报假案,才会追究你的责任。
否则的话,大家在想想看,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情况,有时候分不清责任报错了案,或者是描述的夸张了点,这些是不是都是人之常情?如果我们严格立法,只要描述的不对就把人抓起来,那岂不是很容易误伤很多人?到时候真有人需要报案,一旦因为担心说错话,延误了时机,是不是更不合适?
所以啊,这里只能说老付很幸运,他要是口才再“好”一点,那自己就真的要进去了。
报案不成,他就走了诉讼的渠道,要求夫妻赔他40万,而针对这一案件,法院也没有贸然裁判,根据《法治日报》记者的采访,主管法官是这么说的:
“按照通常来看……袁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以及对大众的影响,如此判断十分不妥。”
这里是在说什么呢?
正常,袁是要赔钱的(当然数额不可能是老付张嘴报出来的40万),但此案一是事出有因,二是让袁赔钱的结果,与我们大众心中的“朴素观念”不符。
这个所谓的“朴素”,指的是没有经历过专业训练的人,你想想,现实中是不是也觉得袁是更有理的?
换言之,在第一道审判的关卡上,是袁赢了。
但到了这里还没结束,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你心中这么认定还不够,得找到足够的依据。
法律上有没有支持袁的规定?
还真有,并且还比较常见,它的专业解释非常复杂,简单举个例子——你路上遭遇抢劫了,情急之下按倒歹徒给人弄伤了,那你需要承担责任吗?不需要!
甚至这个条款还有其他形态,比如说,见义勇为——别人被抢劫了……那你作为这个做好事的人,自然也不需要担责。
有条款支撑,那自然没问题,到这里,袁在法律上也赢了,后续的主要是关于一些适用的解释。
比如说,法院内部在用“自己”,还是“见义勇为”这事上思考了很久,别觉得这是白费功夫,法律啊,任何一步都得严谨着来。
换通常人,你是不是觉得这是见义勇为了?但其实不是,法官认为,袁、朱是夫妻,财产是一体关系,等于说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等于是袁同样受到侵害,所以这里他的行为属于“自助”,适用对应的条款。
咬文嚼字,为的就是避免争议,比如说,以后万一采用“自助”和“见义勇为”结果不一样,我们还能混为一谈吗?而现实中的事情又千奇百怪,法院这么较真,也是为了后续的分类方便——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大家就知道该怎么做了,因为当初已经仔细研究过。
你看看,中国的法院啊,办事是很认真的。
最终,判决结果也是出来了,袁不需要赔偿,老付的一切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当然,袁在2年前自己内心过意不去,主动提出赔了老付2万元,这种自愿的事情就和法院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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