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2025年大理市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省、州相关会议精神,巩固提升前期工作成果,安排部署全市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
自启动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以来,大理市以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推进健康县城建设,聚焦“饮净水、控噪声、防近视、护老人、食安康、强体魄、约家医”工作目标,城乡供水水质得到有效提升、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签约服务覆盖率逐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巩固好前两轮工作成果,总结经验和做法,高质量推动第三轮工作。
会议要求
要以“7个专项行动”为抓手,聚焦工作重点、聚焦重点场所,精准发力,逐项对标对表找准差距,逐个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扎实有效推进好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要将“7个专项行动”与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绿美大理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健康水平;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督察、以督促改,强化宣传发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的强大合力。
会议还书面传达了省、州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
副市长赵皖平主持会议并就落实会议精神提要求。
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记者:黑浩川 周华
编辑:向红玉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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