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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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的推进往往复杂多变,当一审作出先行判决,而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且一审期间提出的保全申请尚未得到处理时,二审法院将面临保全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么,对一审先行判决上诉保全申请尚未处理,二审该如何处理?

最高院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明确: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在一审提出且一审法院未处理的行为保全申请,二审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情况紧急或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且二审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应单独处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若二审法院能在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可直接判决并驳回申请。

本案焦点是:关于本案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的具体处理问题

本案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是,原审法院虽已作出关于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先行判决,但并未生效,专利权人继续坚持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行为保全申请。此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该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且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

本案中,瓦莱奥公司坚持其责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但是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给其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已无必要。对于瓦莱奥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先行判决的内容及结果对二审处理保全申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若一审先行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诉求,且该部分诉求的实现依赖于保全措施的实施,二审法院应支持保全申请,以保障先行判决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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