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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OS圈支付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最新罚单显示,持牌支付机构贵州汇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汇联通支付”)因“变更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批准”被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

同时,时任汇联通支付法定代表人陈某。陈某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万元。

据了解,《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汇联通支付成立于2009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悦,注册资本10000万元。该公司前身为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现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隶属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则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2月获得支付牌照,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其在贵州省范围内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2021年完成牌照续展。支付业务类型重新划分后,汇联通支付业务类型已变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贵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