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框架下的双重角色定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同时参与招标准备(或开标)与评标工作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种双重参与行为本身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其合法性高度依赖于是否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及角色界限。
合法性基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采购人有权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角色冲突的敏感性:
采购人代表若既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或开标监督),又进入评标委员会,需警惕以下风险:
信息交叉污染风险:提前知悉投标人信息或招标细节,可能在评标中产生预设倾向;
程序公正性质疑:投标人可能质疑其无法摆脱前期参与带来的主观偏好;
合规性临界点:法律未明文禁止双重参与,但若行为不当易触发"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条款。
二、合规操作的核心要求
为规避法律风险,采购人代表需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1.招标阶段参与限制
若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应仅限于技术需求说明,避免涉及评分细则制定;
在开标环节,可履行监督职责,但不得提前查阅投标文件或与投标人交流。
2.评标阶段行为准则
回避机制启动:若发现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前期接触可能影响公正性,应立即主动回避;
立场中立化:仅能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评审,不得引入外部标准或主观偏好;
言论自律:禁止发表如"之前合作过""方案符合我们预期"等倾向性言论;
3.过程留痕与监督
全程录音录像环境下开展评标;
所有评分意见需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其他评标委员应对采购人代表行为进行双向监督。
三、高风险情形及法律后果
需重新招标的典型场景:
信息泄露证据确凿:
例: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前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其他竞标方数量、名称或报价区间;
操纵评标过程:
例:强行要求其他评委调整评分以改变中标结果;
标准执行偏移:
例:对关联企业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瑕疵不予否决处理。
法律责任承担:
个人责任: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等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责任:财政部门可对采购单位通报批评,纳入诚信档案;
刑事风险:收受好处、串通投标等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
四、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制度层面:
建立《采购人代表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前期参与招标文件评审的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
实施"双人参与制":招标环节与评标环节由不同人员分工负责。
执行层面:
开展专项合规培训,重点培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87号令》等规范;
引入法律顾问全程跟踪机制,对采购人代表行为进行实时指导。
监督层面:
财政部门加强专项检查,对同时参与两个环节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督;
鼓励投标人通过质疑投诉机制行使监督权利。
总结:采购人代表同时参与招标与评标犹如"走钢丝",需以程序合规为平衡杆,以全程留痕为安全绳。唯有将每个操作环节置于法律框架内,方能实现采购效益与合规性的统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