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时而产生的损失。

网友咨询: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该不该赔偿?

米来福律师解答:

被撞网约车具备合法运营资质(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每日净收入)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若网约车司机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未及时维修),超出合理停运天数的部分可不予赔偿。若网约车未取得合法运营资质(如无运输证),其主张停运损失可能因“非法营运”被法院驳回。

米来福律师补充: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米来福律师

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律所执业十五年以上经验,现任北京市房山区第二届、第三届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北京市房山区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市房山区首届律师与公诉人论辩赛最佳辩手;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房山区多元调解中心及多家调解委员会专家型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