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清偿日的起算点如何认定,理由有哪些?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时,清偿日的起算点通常认定为票据款项的实际支付日,具体理由有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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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立法本意。《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而消灭,目的在于实现票据的流通价值,督促再追索权人尽快行使再追索权,减少票据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时间。以实际支付款项的日期为准,能更好地契合这一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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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现实质要件。行使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对其后手履行了其所负的票据债务,并依法取回票据,从而处于持票人的地位。实际支付票据款项时,虽电子商业汇票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交付,但持票人已发生变更,由被追索人成为持票人,这符合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求。而若以系统所载清偿发生日为准,该时间节点取决于被追索人与后手沟通后取回票据的时间,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不能准确反映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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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通商贸-专注票据服务 15 年,您贴身的票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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