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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需备案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8月以清包工方式承接了一项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8月2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11-20250815)》第5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无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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