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逆行 被判全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逆行 被判全责

2025年08月09日23时15分,在枣庄市市中区新华市场内,马某驾驶电动两轮自行车(乘车人:帅某)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马某、帅某受伤。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故,当事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来源:枣庄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