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9月12日,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相关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因2021年占用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导致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自身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但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责任认定与处罚结果

  • 华阳集团:未经潞化科技同意划转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等工作,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合理安排资金管理,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被划转,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等工作,在未经同意情况下按安排划转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资金行为实施有重要作用,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等,山西监管局决定:

当事人 处罚金额(万元)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00 高彦清 200 樊宗莉 90

上述当事人应在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公司影响

公告称,此次行政处罚与华阳新材无关,不涉及该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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