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清代宗族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除了大量论述明清时期宗族的著述涉及外,还出版了专门论著。如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系统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揭示了国家与宗族的关系。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上篇论述清代族田的历史渊源、发展概况、管理与经营、土地增殖与租入分配,下篇探讨族田与社会结构、清朝对宗族、族田的态度及做法。许华安《清代宗族组织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篇幅不大,概述了清代宗族组织、族产、祠堂与祭祖、教育与教化、宗族管理、宗族的社会影响等问题。业师冯尔康先生《清代宗族史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19)是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编《冯尔康文集》之一种,收录文章24篇,分清朝宗亲法及其指导思想(4篇);总论清代宗族特点(5篇);清代宗族载体(9篇);清人族谱(6篇)四个部分。这些著作成为研究清代宗族的基础读物。
我研究中国宗族是从清代开始的,今将近四十年来的成果做一总汇,整理为四章,以就教于方家同好。
第一、二两章探讨清朝宗族治理问题,其中第一章论述清朝宗族政策。我的硕士论文讨论清朝的以孝治天下,涉及利用宗族推行孝治问题,《试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围绕雍正皇帝《圣谕广训》“笃宗族以昭雍睦”提出的宗族建设方案,梳理了清朝的各项宗族的政策,特别是官方儒家意识形态下对于宗族的肯定态度。清朝江西按察使凌燽的《西江视臬纪事》,汇编了雍正、乾隆之际他在任上的文件,据此可知保甲与乡约是当时治理包括宗族在内的乡村社会之主要手段,而这两者与宗族有着密切关系。《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指出,维护社会治安性质的保甲,进行教化的乡约,与传统赋役征收和乡村管理体系的乡长互相结合渗透,宗族也被引进保甲、乡约进一步组织化,出现“族正”、“族约”的“族保”系统。清代治理乡村社会的组织措施,形成完整的基层社会组织体系,并影响了基层社会结构。《试论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与实践》则说明族正防止宗族势力膨胀的作用,清朝治理宗族问题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性。
第二章考辨清代族正制度。左云鹏先生在清代族正问题上有着开创性的探索,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指出,左云鹏将族长混同于族正和对族正史料时间的理解错误,认为清代不存在族权一贯得到政权支持而不断壮大,并在后期完全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过程。《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通过解析新发现的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以及朱批等资料,探讨了族正制出现的过程并确定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进而阐发了对于明清宗族特点以及宋代以后基层社会体系发展历史趋势的看法,以接续本人提出的明代发生宗族乡约化的观点。《清代族正制度考论》重点讨论江西、广东的族正,如族正的产生、职能与赏罚,证明族正属于族房长之外另立的职役,旨在防范宗族。《乾隆朝的闽台族正制》,指出乾隆时期主要针对福建械斗问题在漳州、泉州以及台湾府等府设置族正,有过四次较大规模的实践,族正在这些地方比较广泛地存在。清朝在宗族原有族长权力构架外,另外选立族正副、房长等,官府给族正牌照、官印,下放权力给族正,并以奖惩制度监督宗族。由于族正有可能控制基层社会,乾隆晚期调整了族正政策。《近代闽台族正制考述》指出,清代闽台地区的族正制与治理械斗而变异的联庄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但是与总理、庄正可以得官府颁发的戳记相比,族正则属于不须给与戳记的民间组织。由于族正的选立也经过官府认可,使得族正既受官府监督控制又缺乏官方色彩。从清前期到近代,清朝族正制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成熟的做法,这就是既监控宗族又防止族正借官府权威而控制宗族,并使宗族进一步组织化。
第三、四两章探讨清代南北方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宗族形态问题,其中第三章论述多元文类视野下的北方宗族。重点讨论山东、陕西、山西、天津的宗族,利用地方志、碑刻、族谱等不同文类的资料。《捐纳、乡贤与宗族的兴起及建设》以清中叶兴起的山西洪洞苏堡刘氏为例,探讨这一经商起家又主要凭借捐纳异途进入官场得官商结合型宗族。苏堡刘氏凭借捐施义举有四人进入乡贤祠,极大地提高了在地域社会的声望。同时,《洪洞县志》人物志多有苏堡刘氏,同该族拥有较大财富直接关联。苏堡刘氏主要通过纳捐取得例贡、廪贡成为监生进入官场,凭借捐施升官并获得好评。苏堡刘氏对于清朝统治高度认同,致力于报效国恩,而该族科举不第者转向文化事业。《碑刻所见明清民国陕西宗族制度与风习》指出,陕西宗族将谱系刻石,立于祠堂之中的碑谱,除了记忆世系功能之外,也是为了祠堂祭祖活动所需,谱牒是祖坟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念祖先,一般是元旦拜贺,清明墓祭,冬至祠祭。族会依据祭祖时间可以分为清明会、冬至会,或统称为祭会。宗族利用祭祖对族人教育。祠堂是祭祀祖先的所在,也是管理族人的地方,祠堂的维护也是宗族的重要事务。晚清时期的宗族活动显示出与地方官府的密切互动关系。《近世山东莒地宗族探略》以民国《重修莒志·民社志·氏族》为中心,认为莒州地区宗族普遍存在,流行着明清时期迁来的说法,以明初特别是洪武时期的事例为多,这与清以来明初迁民传说的建构有密切关系。宗族迁出地州内集中于日照,外省主要是江苏的东海以及山西的洪洞。江苏东海是莒地移民来源的认同地,“十八村”、“当路村”是移民故事的核心与标志。迁入莒地宗族,分成支派分衍,一般是始迁或二世分支,分衍世代集中在十七至二十一世,以十九世、二十世最高。莒地宗族拥有谱牒、祠堂、族规、祭田较为普遍。宗族的组织化、制度化建设主要是清代进行的,晚清持续着这种建设,宗族在支长、族长以及祠堂管理下运作和维持秩序。此外,《高凌雯〈志余随笔〉所见天津的族姓与族谱——兼论族谱为方志重要资料来源》指出,高凌雯修志很注意用谱牒资料作为证据,他看重谱牒的重要原因是谱牒人物资料往往根据碑刻比较可信,同时他也不轻信谱牒。他认为谱牒世系的长短、本旁支的详略,关键在于家族是否有老谱,世系不可靠的主要原因在于修谱者对祖先的记载出于追溯。他指出卫籍军户、商人是天津人重要来源,也有不少是科举冒籍者。根据高凌雯《志余随笔》所记谱牒资料,我们也了解到天津的族姓由来与城市的历史。《清乾嘉刑科题本所见北方宗族札记》利用清乾隆、嘉庆朝刑科题本有关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宗族资料,提出北方宗族多数有族长管理,族长成为北方宗族组织的重要表征。有的宗族还有宗谱、公有地以及宗祠,似乎表明宗族在趋向组织化、制度化。刑科题本反映的这些北方宗族属于乡村农民宗族,经济状况一般,在宗族建设中,贫穷的族人无力参与,并不十分热心,因此在宗族建设中产生纠纷,宗族也无力解决贫穷族人的生活问题。
第四章探讨刑科题本反映的乾嘉时期南方宗族。《共同体与社会:清中叶浙江宗族的生活形态》强调刑科题本资料可提供认识宗族生活形态的特性,选取宗族基本问题的祭祖、服制与同族以及同族观念,祠堂、族长与房分,祭田与坟山等加以讨论,加深对于宗族经济、宗族组织、宗族共同体的认识,并对于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教授的宗族“共同体”观点、滨岛敦俊教授的“江南无宗族论”有所回应,进一步阐明了宗族的共同生活的属性。《清乾嘉时期广东宗族祭费问题与尝田佃耕纠纷》指出,广东宗族祭祖费用多出于尝田或宗族公产形成的尝银、尝谷,管理形式多为诸房轮流办祭。宗族还通过设立族内银会集资,征收木主进祠费用。尝田普遍采取租佃制,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承佃关系由乾隆时的异姓为主变成为嘉庆时的族内为主。佃耕的纠纷或出自承耕者欠租与催讨人的矛盾,轮耕者的矛盾常发生在诸房之间,有轮耕权力之争。争佃尝田与夺耕也有。族长管理事务较多,祖祠比较普及,普通农民宗族也会拥有祖祠。较为贫困的族人筹措祭费的压力较大,佃耕不易,由此引发的纠纷颇多,族内矛盾增加。《清乾嘉刑科题本所见两湖地区宗族及其纠纷》认为,两湖地区从事宗族活动的一般农民,宗族建设活动受经济限制。穷困族人计较经济利益得失,有时做出损坏宗族公益的事情。宗族祭祖主要是清明墓祭,墓祭费用一般来自于坟山或祭田收入。也有宗族拥有宗祠,以祭田收入作为祭祖费用。祖坟面临不断增长的族人下葬,往往因添葬产生矛盾,也因涉及风水问题导致纠纷。“户族”是族权的主要承担者,核心是族长。族长是宗族的首领,户首、户长是政府控制下的职役性质人员,“户族”控制着乡村社区,官府借助其维护统治。户首、户长与族长有时会合二而一,更增强了“户族”的控制力。《清嘉庆年间江西、安徽的宗族》指出,作为生命共同体的宗族,有宗谱记载宗族世系与事务,宗族拥有公产为族人服务。诸如水塘灌田、山场取材、坟地为族人提供下葬,祠堂、祠田祭祖,祭田往往由族内各支轮管办祭,祭田或由族人耕种或佃于外姓。宗族祖祠甚至有钱会运营,族长负责宗族事务。宗族的集体生活维族人带来便利,宗族事务也产生各种矛盾,安徽不仅有以宗族为盛的徽州闻名,而且其它府的宗族存在也有一定的普遍性。
附录六篇文章。《明清时期祠庙祭祖问题辨析》一文,较早探讨了清代祭祖礼俗问题。《试论宋代以降的宗族之学》重点探讨了清代族学,论述了办学宗旨·生源及择师、学制与教学、族学管理。阅读《毗陵庄氏族谱》的读书报告,是我步入清代宗族研究的第一篇习作,录此存念。《清代宗族制度》《清代宗族的自治与国家治理》都是尝试对于清代宗族总体特色的把握,而对于萧公权先生《宗族与乡村控制》的导读,是向这位杰出的历史学家致敬之作。
总而言之,我对清代宗族的研究,侧重于国家的社会治理与不同地域空间下的宗族形态,虽有所创获,也是在前辈学者的研究与师友的帮助下取得的。但愿拙稿对于推动清代宗族的认知发挥一定的作用。
后记
我的清代宗族研究,从1983年开始写作,到2021年的最新成果,绵延38年。这期间的学术成果大约主要成于四个时间段:第一、二两章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及二十一世纪头一个十年的后半段写成,第三章的主体成于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的2014-2018年间,第四章为主的利用刑科题本研究宗族,则是近五、六年的事情。前两个时间段关心宗族治理的政策与实践问题,后两个时间段探讨北方与南方的宗族形态。
在1996-2005这十年间,我主要研究明代宗族,出版了《明代宗族研究》(2005)及扩展版《明代宗族组织化研究》(2012)二书,自然如能将自己研究清代宗族的成果成为一书,对于研究明清宗族的我来说,则是一件减少缺憾的事情。
感谢出版名家谭徐锋先生为组织“论世衡史丛书”向我约稿,促使我提出本书的设想!感谢该丛书策划人封龙先生接受书稿!使得我将多年研究清代宗族的成果问世,让我的《明代宗族研究》有了姊妹之作!
历史研究是充满艰辛与乐趣的事业,需要锲而不舍的追求,挖掘史料、扩展视野、更新观念与调整研究方法,是学术研究前行与突破的必要条件。以自己的清代族正研究为例,虽早在1989-1990年连续发表三文,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明清史》全文转载,产生较大的学术影响,时隔近20年才在2008年的《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一文,利用新发现的奏折等资料厘清了雍正朝族正制出现的过程,而2006年发表的《近代闽台族正制考述》,则有效地深化了对于族正的认识,可见学术研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说这些探讨是在“国家与社会”的思维框架下完成的,而立足于“生活与制度”的利用刑科题本探讨地域宗族形态,则变换思路,推动了对于宗族共同体的认识。
学术研究,是与同道一起的攻关,“德不孤,必有邻”;也是独行者的探索,甘苦自知,自成风格。想到自己的新书即将面世,幸福感油然而生。
2021年“五一劳动节”后二日于津门林溪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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