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光明微直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动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以下139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作废。特此公告。

附:139辆机动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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